新郑市必须无条件执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新郑市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意见,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衔接,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保证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民生政策有关规定提高奖扶标准。前款所称计划生育家庭是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一、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规定已经施行近13年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5日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二、整改意见
中共新郑市委、新郑市人民政府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而不是“以郑州市领导干部为中心”的僵化落后观念,必须无条件执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组织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立即制定《关于新郑市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实施意见》,要站稳人民立场,践行党的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把改善人民生活、增进民生福祉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把人民利益放在最高位置,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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