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市范围内立即开展城市道路路内停车位整顿工作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GA/T 850—2021《城市道路路内停车位设置规范specifications f settg of on-street parkg spaces on urban roads》规定,路内停车位(以下简称“停车位”)的设置应遵循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原则。停车位的设置不应侵占消防车通道、盲道及行人过街设施。设置有机非分隔带的非机动车专用道,设置停车位后非机动车专用道剩余宽度不宜小于 3m,最小不应小于 2.5m。在人行道上设置停车位时应有供车辆进出的出入口,并且停车位设置后应保证行人通行空间的连续性、安全性,人行道剩余宽度(W3)不宜小于表 4 的规定。 人行道上不应设置大型停车位。在人行道上设置的停车位与盲道的间距应不小于 1m。停车位设置后宜定期开展使用效果评价。 有人占据建设东路京广路交叉口西侧的人行道、盲道设立收费的机动车停车场,二七区城市管理局接到举报之后,宣称2023年11月五里堡办事处通过资源授权形式将京广路建设东路西南角闲置空地作为停车场资源授权郑州二七城祥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经营,依据《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建设东路京广路西南角的城祥公司京广路停车场进行备案登记,无违法设置情况。 该公司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路内停车位设置规范》,随意在人行道、盲道上设置停车位,停车位设置后不能保证行人通行空间的连续性、安全性,人行道剩余宽度几乎为0。 《城市道路路内停车位设置规范》规定,平行式停车位排列方式,人行道剩余宽度不宜小于4米;垂直式停车位排列方式,人行道剩余宽度不宜小于5.5米;倾斜式停车位排列方式,倾斜角30°,人行道剩余宽度不宜小于4米;倾斜角45°,人行道剩余宽度不宜小于4米;倾斜角60°,人行道剩余宽度不宜小于4.2米。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应当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对本案件直接管辖,对郑州二七城祥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经营者依据《城市道路路内停车位设置规范》进行整改。该停车位为垂直式排列方式,按照《城市道路路内停车位设置规范》表 4 的规定,人行道剩余宽度不宜小于5.5米。 二、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应当组织各区县市城市管理部门集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路内停车位设置规范》,在全市范围内立即开展城市道路路内停车位整顿工作,坚决制止、处罚停车设施经营者侵占人行道、消防车通道、盲道、行人过街设施等一切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