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我们是河南省林科院的职工,现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决我们退回单位集资房一事,向各级领导予以反映,请领导在百忙之中关注此案,保护我们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让我们有一个生存的空间。 一、单位在建房之初蒙骗职工,强迫职工签下霸王合同。 2004年,单位给职工说为了改善职工的住房条件,要建集资房,下发了一个建房须知,只是说可能要退房改房,集了只有好处没有坏处。从2004年,我们职工开始缴纳集资款,因很多职工对领导说话将信将疑,没有集,院里先后动员了四次,才把建楼的钱集上来。经过漫长的五年的等待,房子终于在2009年建好。这时单位拿出了一个购房协议让职工签字,说必须退房改房,不签协议,不给钥匙,不退房款(什么时候等房子卖出去再退房款,没有利息)。我们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只有签字。 1、 单位强迫我们退的房子是房改房,我们唯一享受过政策优惠的房子,我们拥有全部产权。现在的集资房集资的时候是全额集资的,单位所有职工,不论参加工作时间长短,都是2000元/平米。我们的原房改房单位只是按每平方800多元退款。我们拥有产权的房子,我们确无权享受到我们应有的权力和利益。 2、 单位在建房之初,隐瞒事实真像,侵占我们的合法利益。单位集资建房的时候没有在全体职工大会上宣布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我们的建房审批文件,事后我们到有关单位才了解到,当时事管局批复的是危楼改造。单位欺骗职工,既然是危楼改造,在退房问题上,政策是不一样的,应该是面积补差,而不是让我们全额集资,更不会是房改房按800多元退款。 3、 建成的集资房房子质量差,建房账目从没公开给职工,至今办不下房产证。从2004年集资,到2009年入住,房子出现大量质量问题,入住3年了,电梯没有安全检验合格,门窗密闭不严,下雨房顶漏侧墙渗水,外墙大面积脱落。两栋小高层盖了5年,职工大多都是全额交款,建房账目从没公开给职工。房子入住3年了,单位迟迟办不下来房产证,也不给我们一个说法,在这种情况下,还强迫我们退有100%房权的房改房,没了房证孩子怎么上学,老年人心里空牢牢的。 4、 在单位用自己的权力威逼利诱职工,好多人承受不住压力,只有退房,违心的签协议自己租自己的有房产权的老房子。我们职工自己的房子,却要自己每月掏上千元的租房费自己返租,我们是全供事业单位,单位收职工的这么多钱又去了哪里呢?单位这么多年靠出租空闲的房子应该收了不少钱,这些钱又去了哪里? 5、 单位在退房上给我们很大压力,领导说不退房就下岗,不退房子就停售家里用电。我们5家没有在退房协议上签字,单位就给我们告上法院,同时停售了2家老科研干部家生活用电。我们都是老实本分的科研人员,没有做过违法的事,为了房子的事,整天忧心重重,夜不成寐。我们5家当中有2家的家属英年早逝,家里老人生病的生病,住院的住院,几近崩溃。 二、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有法不依,侵害我们的合法权益。 1、金水区法院在明知不该立案的情况下,而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之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见附件)我们职工在集资单位的集资房上,没有任何权力可言,只有任人宰割。金水法院的法官极力维护河南省林科院,我们所说的他们都不予采信,而听信林科院的一面之词。我们职工是弱势群体,单位有权有钱,这样的庭审对我们来说没有任何意思。果不其然,金水法院在庭审一年后,判决我们败诉。 2、 本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改变了本案的诉讼标的物,应视同本案已经撤诉,本案如果原告坚持新的诉讼请求,应当重新立案,使用新的案号。所以我认为本案原告已经撤诉,法院不应再受理。但是金水区法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任由原告改变诉讼请求。 3、 金水区法院判决我们败诉依据就是我们被逼无奈所签署的购房协议。(见附件)协议规定如果我们不退房改房,就退集资房,林科院只是退还我们所交房款,不计利息,不赔偿装修费用。购房协议是集资建房五年以后才签署,职工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签订的,显失公平,应不具有法律效力。购房协议剥夺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法院维持这样的霸王合同,无疑是把我们逼上绝路。 我们林业职工工资本来就低,为了买一套房子可以说大部分都是靠亲朋好友或贷款买的房子,房子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基础,我们因为房子可以说已经是家破人亡了、负债累累了,现在金水区法院让我们无条件退出集资房,无疑是把我们往绝路上逼。恳亲各位领导关注此案,为我们老百姓主持公道, 省林科院5家职工家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