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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登封嵩阳办事处嵩山村6组几户私自卖地(下派单位:登封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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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6-20 17:45: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登封市国土局

处理时间

2013-5-28 11:01

反眏材料                     反眏 ,登封市嵩阳办事处松杉村6组村民          被反眏 ,,焦素峰 住嵩阳办事处6 上任6组组长 因卖地自动离职摆脱纠纷 现系登封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某科长          反眏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反眏 人涉嫌非法转让盗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刑事责任;      2;  对被反眏人非法所得于以没收,并将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恢复原状(即恢复土地权属归集体所有)  .                                事实和理由  ;    20054月份,经选举反映人任职登封市嵩阳办事处嵩山村六组组长一职.在任期间,北反映人没有召开过一次村()民大会,私自卖坟地,所获利益落入自己腰包,财务不公开,早在1992年土地调整后,将剩余的土地作为经济地留归村民组支配,其中的17亩土地不知道以什么形此分发给了几户村民(包裹被反央人)耕种,20118月份左右,被反央人带头,动员其他种地户将本组的该17亩土地在未召开,未经过村(组)民大会同意的情况下,非法转让给嵩山村七组的组长焦国灵,对外称每亩转让款为每亩10万元,非法所得全部分给了17亩土地的种地户(包裹被反央人)。严重侵犯了其他集体经济组成员的利益。        依据我国{刑法}228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反央人以或利为目地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非法转让给他人,非法所得的数额特别巨大,严重侵犯嵩山村六组其他300多名村民的利益,情节非常严重,应该依法追究其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被反央人主观上以或利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反央人无视国法,随意践踏国家法律的威严,随意侵犯其他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不予追究 刑事责任,不足以平民愤,何来捍卫法律的威严?故此,反央政府   ,请求政府单位及其领导在百忙之中能够重视,查明事实,依法追究被反央人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刑事责任,对反央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将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恢复原状。反央人将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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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7-19 17:29:16 |只看该作者
网民您好!
关于登封市嵩阳办事处嵩山村六组原任组长焦素锋将15亩机动地倒卖给七组组长焦国灵的情况汇报

    我局于2012年7月3日接到贵局批转[2012]59号的12336来电举报交办函,关于登封市嵩阳办事处嵩山村六组组长焦素锋将15亩机动地倒卖给七组组长焦国灵,焦国灵又转卖给别人搞公墓建设的函后,立即组织人员对其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经查,焦素锋,男,汉族,现年35岁,高中文化,家住登封市嵩阳办事处嵩山村六组,曾在2005年至2011年担任嵩山村六组组长。
焦国灵,男,汉族,现年48岁,高中文化,家住登封市嵩山村七组,现任嵩山村七组组长。2011年11月10日焦国灵于嵩山村六组村民焦占国、焦双立、胡松海等十户村民签订了租赁协议,协议约定使用期限为50年,每亩租金为1200元,一年付一次。焦国灵所租用的十户村民的土地没有经过村组同意,也没有经过召开群众会同意,是焦国灵和种地户自行协商同意租用的。
综上所述,1.上任六组组长和焦国灵中间不存在倒卖土地行为。
2.该宗土地现圈有围墙(围墙已被推倒),土地保持原状,地表地貌没有被破坏。
      
                                                              谢谢您对国土事业的支持!
                                                                 登封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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