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网友您好:
您提交的问题收悉。感谢您对人民防空工作的关心、关注和大力支持。
你提交的问题是“请问房管局:住宅楼下地下室是人防地下室,是否要将这一部分面积公摊给楼上各家各户?”您提的问题由房管局转交我办答复,答复如下: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四条“商品房整栋销售,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的,应从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扣除)。”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根据以上规定,防空地下室不应计入公摊面积。
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对以上问题做出新的规定的,依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