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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破坏小区公共绿化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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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8-24 10:27: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处理中

郑州市规划局

工作时间

21009小时:12分钟

建达世纪园违规问题反映:
1.小区道路中间的公共绿化地带和道路全部改为停车位,出售给车主,物业从中获利切不承担任何责任。

2.对没有停车位的车主收取100元的费用(三月),对于车辆损失及失窃等不担任何责任。这不是赤裸裸的向业主收买路钱吗?

我想弄明白的是:1.公共绿化部分是谁给物业的权利让他们改成停车位的。
                            2.公共绿化部分与公共道路停车收费又是那个部门允许物业收费的,收费的依据是什么,收费的用途。
                            3.既然收费了,那么车主的权益是什么,为什么物业只收费,不与车主签订收费协议,明确车主的权利。



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做了明确规定。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向业主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属于业主共有的地方,只要不影响小区交通,物业公司无权向你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物价部门也不会对物业公司在小区道路收费有任何批文。



此信息来自: 郑州市国土资源局   点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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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8-24 16:17:2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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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9-3 16:34:30 |只看该作者
一、《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作为政府规章,是一部规范停车场管理的专业法,依据该办法第五条,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是停车场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包括公共停车场和单位配建、自建的专用停车场;
二、该办法第九条对停车场做了分类,即公共停车场和单位配建、自建的专用停车场。属于公共停车场的,其选址、施工图要经规划、建设和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查同意,但是单位配建、自建的专用停车场则不需要报经上述部门同意,只需要备案,且备案机关是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
三、如果我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要求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的,由我局依据《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限期补建,无法补建的,处以应补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处罚。
综上所述,对单位配建、自建的专用停车场,鉴于其建设不需报经我局审查或备案,我局没有监管职责和管理依据,至于其在绿化带上建停车场,建议由园林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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