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根据宪法制定。而
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而龙湖办事处伙同夏庄社区就可
以制定出来违反宪法的村规民约,龙子湖街夏庄社区2008年制定的《村规民约》中明确规定:“出门的闺
女,无论户口是否迁出,都不再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明确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
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从08年到12年4年时间了,此违法约
还在执行,主管部门不但没有责令改正,还认为合理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三十二,三十三,五十五条也明文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
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龙子湖街夏庄社区2008年制定的
《村规民约》就以闺女出门与否取消享受本村村民待遇,龙子湖办事处做为主管部门对此形为竟然也认为
合理合法。甚至只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片面之词,来维护此非法规定。对受害人在心通桥
的申诉,认为是非法律途径,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
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
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
民政府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
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
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
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
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
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
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
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
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
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和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的,由
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
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此信息来自: 郑州市信访局 点击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