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郑州铁路局一名普通的铁路巡道工,是承担铁路日常巡检任务,保证铁路安全的工人。我所反映的问题是(陇海铁路大孙庄段k551+550—k552+100)有一堆大约四十万方的炉渣堆影响铁路行车安全以及炉渣堆东侧300米侵占铁路安全保护区和消防通道的仓库。具体反应如下: 这座煤灰堆沿陇海铁路大孙庄段南侧堆放,长约200米,高度大盖有40米高,远处看去像座小山,这座煤灰堆严重影响陇海铁路行车安全,给周围的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危害,煤灰堆西侧是一条名为潮河的水渠也被严重污染。主要危害如下: 1、 此处煤灰堆垒极高影响行车瞭望视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 煤灰堆东侧,沿铁路线建有违法仓库用于出租收益,违法建筑和煤灰堆严重侵占铁路安全保护区,危及行车安全,并且仓库内存有重大危险化学品。 3、 煤灰堆顶部和陇海线相邻处(距离线路近2.5米处),经常停放有机械车辆和汽油桶等物品,危及行车安全。 4、 此处遇有大风天气,漫天煤灰尘,严重影响行车视线,西侧名为潮河的水渠被严重污染,对当地环境造成极大危害; 5、 遇有大雨天气,煤灰堆上方的水合着煤灰一起流到铁路线路上,冲刷铁路线,危及行车安全。 6、 煤灰本身属于易燃物,容易引起较大火灾。另外,发现此处有人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焚烧物品,安全隐患极大。附图如下: 我希望政府: 1、 出面查处(陇海铁路大孙庄段k551+550—k552+100)有一堆大约四十万方的煤灰。, 2、 拆除煤灰堆东侧,沿铁路线建有违法仓库 3、 以达到消除重大火灾隐患、重大行车事故隐患、化学品泄漏隐患,为广大百姓和铁路职工,以及乘客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 紧邻线路堆放有汽油桶,废车、木板等易燃易爆物品 注释: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12月2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430号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及铁路用地。 第十一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取土、挖砂、挖沟;
(三)采空作业;
(四)堆放、悬挂物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排水,倾倒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第十四条 铁路线路及其邻近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除外),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接近限界 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据称违法堆放煤灰、违法修建仓库的人为大孙庄村民王老五,我个人也多次投诉到我们郑州铁路局和经开区京航办事处和管城区等部门,但一直没见有实际行动。此处如不尽快处理将造成重大行车安全事故,后果不堪设想。作为一名普通的巡道工我恳请领导着人严查,尽快查处安全隐患,恢复行车安全,恢复当地环境。 (违法位置位于郑州市经开区京航办事出大孙庄村北侧,圃田桥南侧) 201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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