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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米河镇橡胶厂的工人健康该由谁负责 [复制链接]

楼主
匿名  发表于 1970-1-1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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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11-6 10:53:24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此事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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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11-13 17:11:57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接到反映“巩义市米河橡胶厂的工人反映的工人健康检查该由谁负责”的情况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巩义市卫生局安排市卫生监督所依照职责要求进行调查处理, 现回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1、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该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应由本厂负责,监督检查工作应由安监局负责。建议该厂工人向主管部门市安监局反映有关问题,卫生部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协助做好健康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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