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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清官能给我们说法(下派单位:中牟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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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1-13 15:31: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中牟县

处理时间

2013-6-17 16:51

我们是中牟县一业主
收房时面积“被增肥”,该由谁买单?

  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大了十几平方米,开发商要求业主补足超面积费用,而我们业主坚持最多补3%
我们与下面情况相似我们该怎么办
□记者王玮皓实习生渠雪冰
  阅读提示
  买的房子实际面积比合同面积多出了十几平方米,可郑州市宇泰文博公寓的业主们却高兴不起来,因为他们被开发商郑州市宇泰置业有限公司起诉了。开发商要求法院判定业主们按购房合同约定,补足超出面积的房款。但业主们认为,他们最多按照相关法规补交3%的超面积费用。
  昨日,此案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开庭。
  纠纷
  实际面积高于合同约定面积,业主被诉补交房款
  郑州市民楚女士家住位于文博东路与农科路交叉口东南角的宇泰文博公寓,楼盘的开发商是郑州宇泰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宇泰置业”)。楚女士说,2004年9月,她和宇泰置业签订“认购合同书”,交纳房款认购了一套123平方米左右的房屋,认购书上写明自交款后一年内交房。
  由于开发商当时资质不全,房屋迟迟没有交付。直到2008年,楚女士接到宇泰置业的通知,说要重新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必须把原来的认购合同书和交款收据原件一并交回。2009年9月左右,开发商才正式交房。
  2010年,开发商通知楚女士领取房产证,但要补交4.8万元,因为房产证上她家的房屋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的超出了16平方米,超出的比例是14.7%。
  “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的面积增加了这么多,这是开发商在设计上出了问题,为什么要业主承担责任?”楚女士说,因为拒绝补交房款,她的房产证被扣在开发商手中。
  同样,该小区内大多数业主都存在房屋“被增肥”。为了拿到被扣的房产证,包括楚女士在内,有8户业主在报纸上登了挂失证明,重新在房管局补办了房产证。
  为此,宇泰置业将这8名业主起诉到了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要求他们交纳数万元超面积费用。据了解,这8名业主房屋面积超出合同约定面积的10到20平方米,其中最多的一户林女士房屋面积超出合同约定面积22平方米。
  开发商
  合同约定“据实计算”,应多退少补
  原告方宇泰置业的代理人认为,开发商和业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五条详细规定: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的,依据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单价不变,房款多退少补。
  开发商认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行为,书面合同的签订是双方进行协商后达成共识,在平等基础上进行的,既然业主已经在合同上签了字,那就是业主真实意思的表示。也就是说,实际面积有多大,业主就该给多少钱。
  业主方
  “据实计算”是霸王条款,应认定无效
  而业主方则认为,在2003年至2006年,多位业主和开发商签订“认购合同书”,并且交纳全部房款。但直到2008年,原告才通知众业主签订由其单方提供的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且提供了格式条款,且不允许业主有任何修改。开发商还强令众业主上交原来的“认购合同书”和收据原件,否则就不给业主签合同,业主只能被迫签订合同。
  业主方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据实计算”等类似内容明显不利于业主,是霸王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业主最多按照相关法规补交3%的超面积费用。
  昨日,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相关链接
  A
  昨日,记者查询相关法规发现,2011年10月1日,郑州市房管局出台并开始执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留存制度,除非购房人有特殊要求,一般都是按新规定第2项(即对面积误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3%进行处理)签订合同。
  房屋实际面积高出约定面积的部分由谁“买单”?昨日,记者搜索发现,北京、郑州、大连等地法院都曾有过同类案例,尽管双方约定“据实测算”,但最终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系霸王条款,违反了司法解释规定,最终仅判业主承担3%超面积费用。
  B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计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出3%的部分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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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11-14 09:15:09 |只看该作者
已上报中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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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11-14 09:29:41 |只看该作者
已转郑州市房管局
小区业主是中牟县人,但是所买的房子属于郑州市房管局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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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11-14 10:12:37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您所买房屋的区域不太具体, 请问您买的房屋在哪里?我们好根据区域具体的给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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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12-21 11:03:28 |只看该作者
网友所购买的房子在中牟县新县委对面,请中牟县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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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11-14 08:46:23 |只看该作者


“据实结算”约定无效 判决房款双倍返还

预售面积181.24平米,交房时却只有160.02平米,面积误差比为11.7%,开发商却以合同约定“据实结算”为由,仅同意退还多余房款。8月3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案件进行了宣判,认为“据实结算”约定无效,判决开放商返还并赔偿买受人房款及利息共计47500余元。

      2008年,万某购买了某开发商开发的一套复式商品房,双方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该房为六、七两层,四室两厅两卫结构,建筑面积181.24平方米,层高2.9米,价款以建筑面积 计算,每平米为1272.15元,总价230000元。签订合同时万某依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但交房后万某发现交付房屋比合同约定少了一间卧室,另外七层净高只有2.7米,且交付面积经房管局测量只有160.02平米。后经过协商,开发商将该房的隔壁一套房的一间卧室改建给了万某,万某表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但在房屋层高补偿和面积差异处理方式上双方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万某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差额面积房款并因层高不够赔偿损失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开发商交付面积仅有160.02平米,比合同约定的181.24平米少了21.22平米,面积误差比绝对值为11.7%,严重超过了3%的合理范围,作为开发商主观上具有一定过错。虽然双方在 合同中对面积差异约定以瑞昌市房地产管理局测量的面积为准,款多退少补。但认为该条款为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并且条款仅约定了“按实结算”,而对面积误差比例及处理方式都没有进行约定,不应视为双方对误差处理另行进行了约定,根据商品房买卖的有关司法解释,“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故此,开发商应返还万某购房款47000余元,并支付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利息500余元。另外,一审法院认为建筑行业对房屋层高的定义为上下两层楼面的垂直距离,即层高=净高+楼板厚度,故万某认为七楼层高不符合约定应属对层高定义理解错误,要求给予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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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12-21 10:54:18 |只看该作者
郑州房管 发表于 2012-11-14 10:1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您好:
     您所买房屋的区域不太具体, 请问您买的房屋在哪里?我们好根据区域具体的给您回复。 ...

中牟县新县委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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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12-21 10:58:40 |只看该作者
中原快车911 发表于 2012-12-21 10: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中牟县新县委对面

三个楼盘都有这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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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9#
发表于 2012-12-21 11:03:43 |只看该作者
已转中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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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2-12-24 09:18:16 |只看该作者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受理,正在处理。


                            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2012.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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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2-12-31 13:21:19 |只看该作者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接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因此,我们建议你走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201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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