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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
现就您反映的关于广汇PAMA小区停车收费有关问题的答复如下: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及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经调查核实,开发建设单位河南广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为广汇PAMA小区负一、二层按套办理有《商品房屋初始登记证明》,具有所有权,其停车位出售、出租价格与使用人在合同中约定。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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