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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桐柏县一村民组长诉说因保护集体土地被获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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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9 09:43:2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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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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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桐柏县一村民组长诉说因保护集体土地被获刑

   (欧阳慕子)近日,河南省桐柏县城郊乡熊豪村下壕组组长陈发明向笔者投诉,自己因保护集体耕地,本人及儿子分别获刑5个月、8个月。儿子判为寻衅滋事罪,父亲判为包庇罪。
据陈发明讲,“事发时,我在桐柏县平氏镇沙场干活,我电话告知阻止施工、不要打架的还有另一名组民代表,那名村民也赶到了,但打架已经结束。那名村民出证言证实此事。陈发明同工地现场6名群众证言证明:陈发明手机没有电了,用陈沿东的手机,“不让施工,不能打架,等我回去再说”。
笔者从群众证言中了解到:2010年4月7日上午,外村农民余广州到桐柏县城郊乡下壕组占地施工建房,村民把这个消息告诉在外地干活的组长陈发明,陈发明电话告知上壕组农民董坡和另一名村民代表,制止占地,等组长回来后。和陈发明同场干活的多名工友证明:“陈发明电话交代不要打架。”
但董坡制止余广州等过程中,发生争执、双方殴斗。各有轻微伤。桐柏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当场出警了解了案情。
    陈发明说:“我回到村子里,董坡亲口说,你不让我打架。我和对方打架不是你造成的。我已经给警察说了。”另外的一名接到电话的村民代表证言:“组长让我们制止占地,不让打架。”
陈发明出示了县信访局信访立案通知书,因土地争议,已经责成县国土局调查处理。该信访立案通知书在施工打斗之前下发,县国土局正在处理中。
陈发明说“因为国土局局长因涉嫌犯罪被河南省检察院逮捕,国土局其他领导都不签字,信访答复严重超期,但结论迟迟未下。”
后来,董坡进了拘留所,证言变成了组长的儿子指使的。出了证言后,董坡竟从拘留所逃跑了。2010年10月,城郊乡派出所出具董坡在逃跑证明。进入庭审时,证人因逃跑没有出庭。
法院依据逃犯证言,2011年3月14日,桐柏县人民法院判组长的儿子陈沿东8个月刑期,罪名是寻衅滋事罪。2011年5月13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2012年12月,河南省高院驳回陈沿东申诉。
陈沿东告诉笔者:“父亲手机没有电了,用我的手机打了电话,结果判我寻衅滋事罪,在监狱坐了8个月的牢。我一直在上告,太冤了。”
2010年12月23日,桐柏县人民法院判陈发明包庇罪。获刑5个月。
   (2011)南刑申字第62号描述:陈沿东电话指使董坡到现场阻拦;
(2011)桐刑初字第31号描述:经审理查明:陈发明用陈沿东的电话告知董坡以组里名义进行阻挠。构成包庇罪。
到底是父亲打的电话还是儿子打的电话都没有弄清,就做出了判决。
陈发明提交的群众的证言,没有调查,更不采信,法院判决只用逃犯的证言。猫腻不一般。
  北京一律师说:“陈发明为集体土地,况且在国土局调查阶段发生的事件,不构成寻衅滋事的动机和相关要件。董坡在拘留所出的证言,当庭出证前却逃跑了。在拘留所能逃跑,足以说明证言的不可靠性。法院依据逃犯证言,显然有瑕疵。做出陈沿东电话通知打架的推断,主要依据是逃犯的证言, 6名现场群众证言陈沿东的电话仅是父亲陈发明用过,而那名村民代表和6名群众的证言,在判决书里却没有一句显示,桐柏县公检法的办案,引人深思。”
陈发明电话:1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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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12-21 20:46:13 |只看该作者
桐柏县公检法的办案,引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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