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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经营注销登记的房企取得预售证对外卖楼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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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21 09:18:45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已处理

新郑国税局

处理时间

2013-5-23 10:43

static/image/common/online_member.gif 发表于 2013-1-20 17:41:44 |倒序浏览 | 取消回复通知

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6年6月,营业执照号: 410*******04204。2012年11月份以解散为由办理了税务注销。但该企业于2012年12月4日取得预售许可证,现售楼部对外正常开放。并于2013年1月10日起开盘对外出售。开发楼盘名称为新郑龙湖尚郡,审批的以及预售许可证上名字为双湖美景,其实同为一楼盘。在互联网上大作宣传。楼盘和售楼部地址位于龙湖镇G107国道西侧、双湖大道南侧。该企业既然不再经营,注销了税务,势必向业主提供不了发票,这样能出售房屋吗?买房者的权力由谁来保护?

新郑市商品房备案信息网公布该项目预售信息为:SaleMsg.aspx?devnum=2140&devvernum=1&salenum=17043

该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号为

预售许可证号

120053

开发企业名称

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

开发资质证书号

41917025

项目名称

双湖美景

项目坐落

龙湖镇双湖大道南侧107国道西侧

预售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其中 住宅

28510.46 平方米 256  套



商业用房

6664.66 平方米 32  套



其他

1624.50 平方米 42  套



预售房预售许可证有效期

2012-12-04      到      

发证日期

2012-12-04




国土使用权及规划许可情况:
[url=]<<上一页[/url]   [url=]下一页>>[/url]       总共1条数据  第 1页

土地证件

国有土地使用证

土地证号

新土国用2011第166号

使用权来源

出让

地号

6-G15-2

座落

龙湖镇双湖大道南侧,107国道西侧

土地等级


土地用途

使用年限/年

开始日期

结束日

商住

65

2011-08-24

2077-07-24



规划许可证号

规划幢数

规划面积

施工许可证号

3

4

36261.15





楼盘总体情况以下信息由开发商提供)

项目名称

双湖美景

项目简介

配套设施

周边环境

物业公司

物业费用



幢信息:
幢号(楼号)批准销售套数已售套数可售套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用途和平均价格楼房表
1281272012-04-062013-07-06进入>>进入>>
2280282012-04-062013-07-06进入>>进入>>
512711102012-10-232013-07-06进入>>进入>>
314781072012-04-062013-07-06进入>>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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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21 09:39:18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请示领导,具体结果稍后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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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2-4 16:56:38 |显示全部楼层
已转新郑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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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1-24 19:16:48 |显示全部楼层
该公司国税登记证是在11月底注销的。向国税反映情况后是在2013年1月22日才恢复的国税登记。该公司是2012年12月27日办理的地税登记注销的,拿着地税的注销文书办理的国税注销,这些可以去国税查询的,而预售许可证是2012年12月4日下发的。所以,反映情况时该公司的确以不经营为由注销了国、地税的。不知为何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正常开盘,正常卖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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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1-24 19:52:58 |显示全部楼层
xzzjj 发表于 2013-1-22 10:0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您好,经我单位审核,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齐全,您所反映情况不属实。 ...

情况也想当地国税反映了。国税回复的是核实了,这个公司的确存在注销后仍经营的情况。已于2013年1月22日重新办理了税务登记。当时这家公司在国税办理注销时提供的有2012年11月27日办理完地税注销的带地税编号的文书。而这家企业2012年12月4日取得的预售许可证,2012年12月12日对外认购,2013年1月10日开的盘,是在没有税务登记的情况卖的楼。请领导核实实际情况。也可到当地国税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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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1-28 18:40:51 |显示全部楼层
xzzjj 发表于 2013-1-22 10:0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您好,经我单位审核,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齐全,您所反映情况不属实。 ...

国税查处回复原话:尊敬的网友:
您好!
    感谢你对国税工作的支持,关于您反映鸿猷置业有限公司注销后仍然正常经营的问题,前期我们也接到了类似的问题。具体查处情况如下: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进行了变更登记,由郑州市鸿猷科贸有限公司变更为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房地产开发(凭资质经营)。国税管辖税种为企业所得税,从2008年变更为房地产企业后,申报企业所得税为零。2012年11月企业提出注销申请,龙湖分局受理后对企业进行了注销稽查,未发现问题,因该公司主税种营业税在地税管辖,因此在地税局2012年11月27日出具注销文书后,龙湖分局于2012年11月28日按规定对该企业办理了注销手续。地税注销文书名称:《新郑市地方税务局龙湖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字号:新郑地税税通 【2012】00122号。分局人员到售楼部巡视,在售楼部见到悬挂的预售许可证复印件,预售许可证显示开发商是鸿猷置业有限公司,通过和地税局沟通得知,该楼盘没有在地税局领取房地产业发票(已注销)。主管税务分局根据调查结果以及举报人提供的信息认为企业存在注销后仍正常经营的情况,因此2013年1月22日为企业办理了恢复税务登记手续,将企业纳入管理,该楼盘1月对外开盘,发生销售收入将在2月份例征期进行申报。另您举报该商户偷漏税问题,需稽查局进行查处,市稽查局电话:68811009;省局稽查局电话:6676778。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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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1-29 21:52:03 |显示全部楼层
其他单位的回复中已经说明了,鸿猷置业在2012年的11月的确办理了国、地税注销,且也未在地税购买房地产发票。而预售许可证是在2012年12月4日下发的,在这时鸿猷置业的确是证照不齐全的。而且还没发票,怎么可以卖房子呢?购房者的权益可以得到保护吗?开发商如果卷款跑了责任谁来担当,难道这种情况就不需要对开发商进行处理吗?而且开发商是13年1月10日开的盘,这时的确没有税务登记的。国税是在2013年1月22日被人反映情况后才重新办的。也不是自觉办的。请问这种情况作为监管部门不应对开发商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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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2-1 22:06:27 |显示全部楼层
房管部门的领导好。既然如你们所说,为何在1月22日的回复中说:“经我单位审核,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齐全。”问题是1月21日提交的。而新郑市鸿猷置业之前的确办理了国地税登记的注销,这是事实。而鸿猷置业是2012年1月22日回复办理的国税登记。不知你们是如何核实的其在12月4日至1月22日之间税务登记齐全的?税务登记办理的日期看到了吗?又为何要说反映的这家公司在售楼时的情况不属实呢?既然不属实应该是这家公司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卖房子的时候就有税务登记证的。而且作为管理单位应该清楚的明白,在没有税务登记证的情况下就给客户开不了发票。既然开不了发票以后也办不了房产证。你们在处理问题时考虑过购房者的利益吗?你们的责任就只是颁发《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的颁发不也是最终保护购房者的利益吗。卖房子不能提供发票的情况下购房者的利益能得到保护吗?这种情况下不应只是撇清责任吧。请站在你们应尽的职责和保护购房者的利益的角度回答问题。你们难道就没有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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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3-2-4 19:50:59 |显示全部楼层
新郑住建局的领导好!我的问题是:1、既然预售审查不包括税务登记证,请问为何要在1月22日的回复中明确说明鸿猷置业税务登记齐全,帮助企业澄清呢?2、商品房销售不是住建局管理的吗?请问商品房销售不开房屋销售发票是否可以办理房产证,购房者交了钱办不了房产证是否归咱住建局管呢?存在这样的隐患咱住建局是否该防患于未然,对企业加强管理与监督呢?3、房地产开发企业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是1年吗。为何资质证书编号41917025的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是从2010年8月到2012年6月,将近两年这么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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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3-2-17 21:36:44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新郑地税的回复。但是不知为何国、地税核实的存在出入?1、地税经核实,该公司曾向龙湖所申请过办理注销手续,龙湖所按照规定在受理其申请资料时出具了文书受理通知书,但在随后进行的注销核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仍在正常经营,不符合注销条件,因此并没有为其办理注销手续。但国税核查结果却是地税局2012年11月27日出具注销文书,地税注销文书名称:《新郑市地方税务局龙湖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字号:新郑地税税通 【2012】00122号。请地税领导注意是注销文书,而不是所谓的文书受理通知书。另外,曾电话到新郑当地征管科查询,征管科的领导说系统中根本没有新郑地税税通 【2012】00122号这个文书,不知作何解释。难道是新郑龙湖地税所的同志为了帮助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打掩护注销国税而制造了所谓的注销文书,进行了操作?还是这家公司为了达到注销国税的目的自行制造了文书?2、对于发票问题。地税经核实2013年1月10日开盘的“双湖美景”项目没有开具发票,经核实,该公司2013年1月份共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自开)”46份,开票项目均为“双湖美景”。而国税核实情况是分局人员到售楼部巡视,在售楼部见到悬挂的预售许可证复印件,预售许可证显示开发商是鸿猷置业有限公司,通过和地税局沟通得知,该楼盘没有在地税局领取房地产业发票(已注销),而回复的时间是2013年的1月28日。这又是为什么呢?难道又是在为企业打掩护。3、不知新郑地税局的各位领导为何在向新郑市住建局反映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情况的贴子里进行回复呢?而至今未回复向郑州市地税局您的上级单位询问的该公司情况。而且相关问题新郑市住建局转到了新郑市国税局,也未转到新郑市地税局呀。为何新郑市地税局急着为新郑住建局和郑州市鸿猷置业澄清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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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3-2-17 21:52:26 |显示全部楼层
新郑住建局的领导好。之前问的问题应该看到了吧。请回复。1、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之前的确办理了国税注销,而且也曾向地税提交过注销申请,为何还说税务登记齐全,据您所讲税务登记这好像还不在您的管理范围内吧?是在帮助企业澄清吗?2、据地税讲该公司的确在2012年11月27日提交过注销申请,是在在随后进行的注销核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仍在正常经营,不符合注销条件,因此并没有为其办理注销手续。而预售许可证是在2012年12月4日下发的,之间间隔五、六个工作日。而预售许可证的下发也是有时间有程序的吧。是这边办注销那边办预售许可的。如果当时地税未发现问题,办理了注销手续,岂不是很可怕,后续的一系列问题想想就让人震惊,问题防远胜于治,这种情况为何还要为公司澄清,而不是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加强管理呢?当购房者交了钱拿不到房子,办不了房本才能管理吗?3、房地产开发企业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按要求是1年。为何资质证书编号41917025的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是从2010年8月到2012年6月,将近两年这么长呢?请住建局的领导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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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3-2-19 23:35:26 |显示全部楼层
   新郑住建局,既然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向地税提交了注销资料,并且地税受理了,证明其资料齐全,而根据郑州市地税注销税务登记的要求,企业注销需要提供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这一证明文件证明了公司不再经营,且是公司出具的,公司对这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而公司出具了这一证明后仍在经营,而且是边申请预售许可证边制作、提供不再经营的证明文件,既然不再经营干嘛还申请预售许可证。虽然在申请预售许可证时提供的资料齐全,既然在办税务注销时提供的资料不真实,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时提供的资料是否有问题?另外,这家公司存在着问题,正常合法经营的公司绝不会提交不真实的资料办理税务注销的,既然存在不依法经营的事实,必然在房地产开发和预售方面隐藏的问题和危险,为了消费者考虑,理应认真检查,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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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3-2-20 14:56:37 |显示全部楼层
新郑市住建局的同志辛苦了,也代表消费者向您表示感谢。针对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的情况存在以下问题:1、既然新郑住建局的工作人员是2013年1月21日对公司进行的查验,而公司的国税登记是在2013年1月22日才办的,当时必然提供不了国税的税务登记原件,咱的检查人员又如何能看到原件呢?2、问题看到住建局又转到了新郑国税局,怪异的是新郑地税怎么给予了回复。而且从新郑地税回复的内容中已经说明了我反映的其注销税务的问题是事实,的确存在。而且地税在注销核查时发现了其仍在经营的问题,而且其注销申请是的确提出了,而且报送的注销资料也是受理了,其中必然包括未反映真实情况的不再经营的证明文件,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而这些证明不是如实出具的,不具备真实性。而公司这样做肯定是不合法的。根据国税反映其办理注销时提供了地税已注销的文书:《新郑市地方税务局龙湖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字号:新郑地税税通 【2012】00122号。这也证明了当初向住建局反映的问题存在。既然地税、国税局的回复已经说明了问题存在的真实性,作为房地产和预售的管理单位住建局来说一定知道公司,特别是房地产公司不合法经营的危害,既然税务注销都可以提供不真实的资料,向咱住建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呢?房屋本身价值大,不是几百、几千元的问题,购房者买套房不容易,有些甚至是花费了一辈子的积蓄。出于履行职责,保护购房者的权益出发,相信新郑住建局的同志一定会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重视起来,查清事实,依法查处弄虚做假的公司,给广大购房者和所管辖的房地产企业以正确的引导,也绝不会为公司的违法行为澄清和隐瞒的。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规定,《暂定资质证书》 规定,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 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难道建设部的这个文件在2011年6月给鸿猷置业发放资质证时这个文件已经失效了。而且资质证和2011年6月核发的,不是有效期应该从核发之日算起吗?为何会是从2010年8月算起呀?而且郑州市鸿猷置业的土地使用权是在2011年8月份才变成居住用地的,之前其土地使用权的用途未变更不可能进行房地产的开发,也就是说没有开发项目的。而且土地使用权用途是否能变更是不确定的额,难道当时咱们就能确定这些都是绝对能办成的,只是时间早晚问题吗?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规定,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郑州市鸿猷置业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在2008年下半年就变更为了房地产开发的,为何不按法规要求的时限办理资质证,而迟迟到2011年6月才申请核发了暂定资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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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3-2-21 16:15:15 |显示全部楼层
  在郑州房地产网政策法规中找到了您恢复中提到的《河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48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很显然实施细则是依据(建设部第77号令)制定的。
  第六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时,应当先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预审。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开发企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资质预审意见,在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由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资质预审意见。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经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申领《暂定资质证书》。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是2008年将经营范围变为房地产开发的,显然办理《暂定资质证书》办理的时间和程序上存在问题。
  第六条还规定,《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这就印证了18楼描述的第三个问题。
请住建局的同志针对以上问题和本帖18楼提出的四个问题进一步核实,对反映的问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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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3-2-25 22:38:56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是房地产企业的主管单位,关联着公司和消费者。而房屋的消费又关系民生,请务必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依法处理并据实回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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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3-3-1 12:59:03 |显示全部楼层
资质证以及相关问题何时回复,何时处理?难道有什么难言之隐?既然有法规,请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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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3-3-1 12:59:55 |显示全部楼层
为何不回复?难道有难言之隐?既然有法规,请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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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3-3-2 21:43:56 |显示全部楼层
就在2013年2月26日国务院刚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13〕17号),文中指出: 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研究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联动共享的信用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公布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税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审核和稽查。
所以说,税收违法并不只是税务局的问题,体现了房地产企业的信用问题。之前反映的问题,提议以及建议完全符合国务院文件的规定和精神。请新郑住建局的领导严格执行国务院文件,对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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