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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拆!李江沟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偷拆我家宅基地上房屋!(下派单位:中原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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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2-17 08:57: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汝河路办事处

处理时间

2013-7-16 17:10


在中原区李江沟村在2012年10月17日开始的城中村改造中,由于对拆迁安置后的福利待遇、过渡费等问题存在疑问,未能与李江沟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拆迁包户领导汝河路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闫勤治向我承诺,可以先把门窗拆除,和办事处签一个《空房验收单》,房子不拆不要紧,剩下的问题可以协商解决。于是,我自行将位于李江沟村三组的宅基地房屋的门窗拆除,并与办事处签了《空房验收单》。


11月18日,在我本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我的宅基地房屋被偷拆!!11月28日,在我得知此情况后,11月29日上午我前往汝河路办事处对此问题向汝河路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闫勤治上访,得到的明确答复是“由于你签订了《空房验收单》,并在口头上同意我们拆迁,所以我们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对你的房屋进行了拆除”。并告知我,“你的房屋是由李江沟村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拆除的,与汝河路办事处没有关系,你可以向指挥部反应。”


在此事件中,李江沟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擅自对我位于李江沟村三组的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房屋进行拆除,属于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违法违规行为体现在以下三点:


一、郑政文〔2007〕103号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施拆迁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照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正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首先,李江沟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及汝河路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在我本人只签订了《空房验收单》,还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放弃财产承诺书》时,就对我的房屋擅自进行处置,严重违反了郑政文〔2007〕103号文的相关规定。在此需要说明的是,《空房验收单》只说明了我的房屋具备了拆除条件,并不代表我同意对我的房屋进行拆除,这是两个概念,李江沟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及汝河路办事处故意混淆两概念,让我产生误解。其次,李江沟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及汝河路办事处的工作人员说我本人口头同意对我的房屋进行拆除,试问,在赔偿方案存在异议、双方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此情况是否有存在的可能。退一步讲,口头同意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一切应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放弃财产承诺书》等具备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为依据。最后,我本人也未收到李江沟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及汝河路办事处任何关于对我房屋进行强制拆迁的法律文书,同时根据《中原区李江沟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第五条搬迁费用发放办法中关于搬迁时间及奖励费发放的说明中,对11月16日前搬迁的村民规定了奖励政策,但是并未对没有签订协议的村民何时拆除房屋做出具体的时间期限。


在加盖“中原区李江沟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公章的《空房验收单》上的备注第2条,明确写明了“搬迁户须在两日内到协议签订处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此空房验收单编号作废,重新验收编号”。我在签了《空房验收单》两日内并未签订协议,也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此《空房验收单》自行作废,不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李江沟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及汝河路办事处擅自对我位于李江沟村三组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既不属于达成协议后的正常拆除,又不属于强制拆迁,这是典型的侵犯公民财产的违法行为。


二、按照2003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截刑事责任,(八)在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中的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我认为中原区李江沟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及汝河路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的不当或违法行为符合此规定。


我请求市、区有关部门对此不当或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在郑拆管字〔2010〕44号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中关于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规定,“住宅房:实行期房安置并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房的,在临时安置期间,按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的标准发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但是在《中原区李江沟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关于过渡费发放的规定中,“以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发放”。此规定严重违反郑拆管字〔2010〕44号文的规定,给我个人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





补充内容 (2013-2-16 17:21):
我叫李福全,汉,64岁,是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路办事处李江沟村一组的村民。

补充内容 (2013-2-18 14:24):
我估计中原区人民政府的回复还是老样子,避重就轻、驴唇不对马嘴,中原区在ZZIC上的的三次回复,没改过一个字,但是就是不接触问题实质。

补充内容 (2013-2-18 14:26):
下附中原区人民政府的3次ZZI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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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2-18 09:41:07 |只看该作者
您反映的问题我办已经看到,我办将尽快给您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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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2-18 14:23:28 |只看该作者
rhlbsc_admin 发表于 2013-2-18 09:4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您反映的问题我办已经看到,我办将尽快给您答复。

附中原区人民政府的三次回复:
    “一、本次李江沟城中村改造前期,已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测绘公司对全村所有村民的房屋进行测量,并经村(居)民签字确认,对空房现状无异议。
      二、关于反映的对李江沟城中村改造政策中的补偿标准福利待遇、过渡费等未与指挥部达成一致的说法,情况不属实。当事人在空房验收之前已声明对《安置方案》认真学习并完全同意。当事人签字的《空房验收申请书》可以证明当事人对城中村改造涉及的内容已完全同意。
      三、李江沟城中村改造以村(居)民的宅基地使用证和房屋现状为依据,房屋现状已经测绘并经当事人签字予以认可,当事人已签字表示认可《补偿安置方案》,只是在空方验收合格后迟迟不到指挥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工作人员多次催促下,李*表示近期事情较多,房屋“恁该拆就拆,回头再来签协议”。
      四、李*房屋门窗已全部拆除,房屋喷上了“拆”字,按照正常的拆迁流程,拆迁公司对其房屋进行了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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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2-18 14:28:39 |只看该作者
    为何中原区人民政府在答复中避重就轻、驴唇不对马嘴? 我只想知道以下三点:
    1、请告知,到底是哪个部门、单位或机构做出决定对我的房屋进行拆除,拆除的依据是什么?
    2、请告知,在我本人未签订安置协议、财产放弃承诺书的情况下,此种拆迁行为是否合法?
    3、请告知,是由哪位领导作出的拆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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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2-18 16:14:26 |只看该作者
farleaver 发表于 2013-2-18 14:2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附中原区人民政府的三次回复:
    “一、本次李江沟城中村改造前期,已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测绘公司对全村 ...

对中原区人民政府回复的五点质疑:
    一、回复第一条讲的是入户普查及附属物测量,并请村民在自家附属物表上的房屋面积等签字确认,是城中村改造的一个必经阶段和程序,但是怎么就变成了“对空房现状无异议”,不知作何解?
    二、回复第二条中讲的是“当事人在空房验收之前已声明对《安置方案》认真学习并完全同意。当事人签字的《空房验收申请书》可以证明当事人对城中村改造涉及的内容已完全同意。”这纯属无稽之谈,汝河路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闫勤智告诉我,可以先申请空房验收,剩下的事情以后再谈。等我在《空房验收单》上签字的时候又告知我需要先在《空房验收申请书》上签字,等我签过字后,还没有签订《安置协议》,就把我的房子拆除了。这是赤裸裸的诱骗,而且是没有技术含量、违法违规的诱骗,因为毕竟我没有在《安置协议》、《财产放弃承诺书》上签字。我想问问,难道一个标注了“2天没有签订协议自动作废”的《空房验收单》就可以拆房子了,那还要其他的手续干什么?
     三、回复第三条中所说的“当事人已签字表示认可《补偿安置方案》,只是在空方验收合格后迟迟不到指挥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工作人员多次催促下,李*表示近期事情较多,房屋“恁该拆就拆,回头再来签协议”。 ”请问谁能证明我口头授权了?证据是什么?电话录音?而且有谁会在没签协议、没拿到钱的时候就同意先把自己的房子拆了,如果有,那真是时代的楷模、当代的雷锋了。
     四、回复第四条中说“李*房屋门窗已全部拆除,房屋喷上了“拆”字,按照正常的拆迁流程,拆迁公司对其房屋进行了拆除。”首先这是不是就是说在我的房子上喷了拆字,就表示可以拆了,纯属悖论,难道你在天安门城楼上喷个拆字,就可以把天安门拆了。其次,按照正常的拆迁流程,什么叫做正常,是不是应该我先签订协议、放弃宅基地上财产才叫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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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2-19 09:15:19 |只看该作者
farleaver 发表于 2013-2-18 16:1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对中原区人民政府回复的五点质疑:
    一、回复第一条讲的是入户普查及附属物测量,并请村民在自家附属 ...

     五、此事到现在,证据确凿、事实清晰,中原区人民政府在我没有签订协议的情况下,非法对我宅基地房屋进行拆迁,违法行政事实清楚,但是为何一直推诿扯皮、不愿意承担责任。我认为,敢拆房子就得敢承担责任,而不是把房子拆完之后当什么事都没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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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2-22 09:42:36 |只看该作者
farleaver 发表于 2013-2-19 09: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五、此事到现在,证据确凿、事实清晰,中原区人民政府在我没有签订协议的情况下,非法对我宅基地房 ...

                                        关于李福全反映城中村改造有关情况的回复

关于李江沟村李福全反映其房屋在李江沟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被拆除的情况,我办已多次进行答复,其所反映问题毫无依据,不存在所谓“偷拆”的情况。
一、拆除李福全已验房屋的依据问题
李江沟村作为中原区政府主导城中村改造的试点村,自改造工作启动以来,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通过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绝大多数群众给予了大力支持和拥护,动迁工作进展十分顺利,仅用二十天时间就完成了全村300多户村(居)民的空房验收。
在动员李福全搬迁过程中,其多次提出要求孩子享受村民待遇,工作组和村组断然予以拒绝。本次李江沟城中村改造方案,是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程序通过的,适用于李江沟城中村改造全体村(居)民,严格依据村(居)民合法宅基地使用证进行安置补偿,不存在讨价还价、达成一致的情况,更不涉及村民待遇问题。李江沟村合法宅基地使用户除李福全外已全部签订协议,李福全以孩子享受村民待遇为要挟,在验收空房后经多次催促不签订改造协议,造成土地迟迟不能整体净地交付,严重影响了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
鉴于已经对李福全家建筑进行测量并经当事人签字认可,空房拆除后何时签订改造协议当事人利益不受任何影响,李江沟村两委本着保护绝大多数群众利益、不损害李福全个人利益的情况下,对其已经空房验收的建筑进行了拆除。
二、李福全所称经济损失的问题
李福全多次向各级部门所反映的问题中,多次提到《中原区李江沟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关于过渡费发放不符合规定的问题,称“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严重违反郑拆管字〔2010〕44号文件的规定。郑拆管字〔2010〕44号文件是调整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实施房屋拆迁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费用标准的文件,李江沟村土地属于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该文件不适用于该村城中村改造。
三、相关工作人员行为违法失职的问题
在进行李江沟村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区项目指挥部、汝河路街道办事处及村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中原区李江沟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开展工作,所采取的行为合法合理,事事处处维护群众利益。尤其是在针对李福全参与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办事处及村组干部多次上门进行动员,耐心细致讲解政策,消除其不合理要求,不存在行为违法失职的问题。
首先,对李福全家现状建筑进行了测量,固定数据已经李福全签字认可;其次,李福全主动将房屋内所有物品搬离,门窗全部拆除,房屋内没有任何财务遗存;再次,李福全在经过空房验收后,工作人员多次联系催促其签订协议,李福全表示近期事情较多,房屋“恁该拆就拆,回头再来签协议”,考虑到空房拆除后李福全何时签订改造协议其利益完全不受任何影响,为不影响整体净地交付,维护全体村民共同利益,对此处空房进行了拆除。工作人员的行为丝毫没有损害李福全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个人利益,不存在所谓“偷拆”的情况,行为合情、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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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3-1 14:26:47 |只看该作者
纯粹的强词夺理,颠倒黑白,为什么不把郑拆管字〔2010〕44号文件的规定,复制出来呀,让群众看看到底是那里不适用于该村改造,同样是城中村改造,为什么别的村适用,李江沟村就不适用呢?强拆就是强拆,不经房主签字同意。你们造成的结果是不可改变的,不要再狡辩,这样更能让群众让群众看清你们的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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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3-3-6 11:16:13 |只看该作者
李广山 发表于 2013-3-1 14:2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纯粹的强词夺理,颠倒黑白,为什么不把郑拆管字〔2010〕44号文件的规定,复制出来呀,让群众看看到底是那里 ...

      郑拆管字〔2010〕44号文件是调整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实施房屋拆迁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费用标准的文件,李江沟村土地属于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该文件不适用于该村城中村改造。
      建议当事人正确理解郑拆管字〔2010〕44号文件,区分国有土地旧城改造和集体土地城中村改造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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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贡献 优秀管理员

10#
发表于 2013-7-16 17:14:08 |只看该作者
网友你好,您反映的问题经过这次调查处理后如果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请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或开新主题帖进行最新情况反映,感谢您对心通桥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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