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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的《暂定资质证书》存在诸多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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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3-4 22:08:51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开发楼盘名称为新郑龙湖尚郡,也就是双湖美景,位于龙湖镇G107国道西侧、双湖大道南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规定,《暂定资质证书》 规定,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 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资质证书编号41917025的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是从20108月到20126月,而资质证是20116月核发的,有效期应该从核发之日算起而这家公司的资质证却是从20108月算起的。而且郑州市鸿猷置业的土地使用权是在20118月份才变成居住用地的,之前其土地使用权的用途未变更不可能进行房地产的开发,也就是说没有开发项目的。而且土地使用权用途是否能变更是不确定的,难道当时公司能确定这些都是绝对能办成的?就是确定了也没手续,没项目呀。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规定,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郑州市鸿猷置业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在2008年下半年就变更为了房地产开发的,未按法规要求的时限办理资质证,而迟迟到20116月才申请核发了暂定资质证。另外,之前反映过这家公司边说不经营了,办理税务注销,边向住建局申请资质证。在住建局工作人员去核实其税务登记时,这家公司还谎称证照齐全,而它自己做了什么很清楚,虚假注销税务登记是不争的事实,向住建局的工作人员也没说出实情。可见其信用之差,在行政机关面前也不诚信。在2013226日国务院刚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1317号),文中指出: 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研究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联动共享的信用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公布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所以多部门包括住建、税务多部门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是符合国家大政方针的。是发展方向,是维护购房者利益的必然趋势。防患于未然,避免出现更大的问题,保证社会和谐。请新郑住建局依法查处这家公司的不法行为。从而对其他公司起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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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3-6 21:35:23 |显示全部楼层
郑州市鸿猷置业存在问题补充:1、对于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边以不经营为由虚假注销税务登记,逃脱税务监管,边向住建局提交资料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得问题。新郑住建局的工作人员是2013年1月21日对公司进行的查验,而公司的国税登记是在2013年1月22日才办的,当时必然提供不了国税的税务登记原件,咱的检查人员又如何能看到原件呢?必然向新郑住建局检查人员说的情况也是假的。就是地税注销,申请是的确提出了,而且报送的注销资料也是受理了,其中必然包括未反映真实情况的不再经营的证明文件,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而这些证明不是如实出具的,不具备真实性。而公司这样做肯定是不合法的。根据国税反映其办理注销时提供了地税已注销的文书:《新郑市地方税务局龙湖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字号:新郑地税税通 【2012】00122号。这也证明了当初向住建局反映的问题存在。既然地税、国税局的回复已经说明了问题存在的真实性,作为房地产和预售的管理单位住建局来说一定知道公司,特别是房地产公司不合法经营的危害,既然税务注销都可以提供不真实的资料,向咱住建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呢?房屋本身价值大,不是几百、几千元的问题,购房者买套房不容易,有些甚至是花费了一辈子的积蓄。出于履行职责,保护购房者的权益出发,相信新郑住建局的同志一定会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重视起来,查清事实,依法查处弄虚做假的公司,给广大购房者和所管辖的房地产企业以正确的引导,也绝不会为公司的违法行为澄清和隐瞒的。2、郑州市鸿猷置业开发的双湖美景小区5号楼施工(开工)许可审批是咱逐渐局2012年11月9日才审批通过的,而在商品房预售备案时提供的开工日期是2012年10月23日,当中明显存在问题,未审批就开工建设了,请住建局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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