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2845|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准生证 [复制链接]

Rank: 1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3-8 10:00:4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人口计生委

处理时间

2013-3-13 14:34

你好,咨询一下二胎准生条件,老鸭陈办事处的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3-3-11 17:34:00 |只看该作者
已转郑州市人口计生委

查看转发帖
处理满意度打分:
满意0
一般0
不满意1
处理状态: 转发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板凳
发表于 2013-3-12 12:46:54 |只看该作者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七)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第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
第十九条规定: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仍鼓励和提倡只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应有四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二十八周岁以上者除外。
如您仍有疑问,可咨询67883357,感谢您对郑州计生工作的支持!
处理状态: 已处理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心通桥 ( 豫ICP备16000548号 )

GMT+8, 2024-11-29 07:20

Powered by 中原网

© 2011 zynews.c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