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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河南新景致房地产公司非法运作低价取得土地炒买炒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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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4-11 14:58:0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新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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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小时:31分钟

   

    河南新景致房地产有限公司原名河南韦伯冻干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为,410*******08873,成立于2003年。而该公司2004年以解散为由,办理了国税登记注销。未再从事农业类经营。而该公司并未解散,之后更多次变更工商登记,名字改为河南新景致房地产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变为房地产开发。而该公司在2007年为了在资金、土地方面得到政府扶持,向发改委报送资料,以河南韦伯冻干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被郑州市发改委工业处上报河南省发改委定为2007年河南省重大招商项目:农业及食品工业类()中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且项目中明确说明年产2000吨冻干食品。而这一切都是假的,这时公司根本已不存在冻干食品的生产,也已办理了国税注销,不再申报缴纳增值税。而2007年河南新景致房地产公司拥有了位于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梅山路西侧、交通学校南侧,面积为262,524.38平方米的一宗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新土国用(2007)第066号),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土地的账面值为账面值为2,522.23万元。而这块地恰恰就是原河南韦伯冻干实业公司的厂区所在地。并且河南新景致房地产公司的三家股东郑州市鸿猷科贸有限公司、河南宜家科技有限公司和周口市富之源工贸有限公司于20073月份将持有的新景致的70%股权转让给了广州天伦置业公司。在股权转让时,这块地的土地使用权评估值为15,472.64万元,是2007年取得成本的7倍。明显河南新景致房地产公司在取得这片土地时采取了欺骗的手段暗箱操作,最终以异常低的价格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中牟取暴力。

而且河南新景致房地产公司原法人代表为郑小卫。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郑小梅、主要股东郑小东,郑小卫、郑小梅和郑小东为亲姐弟,父亲是郑德斌,郑州惠满丰有机活性肥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而且鸿猷置业在2007年前持有新景致股份的15%,其兄长郑小卫持有新景致股份的30%。郑州鸿猷置业和河南新景致所取得的土地全部位于新郑龙湖镇梅山路西侧,属同一地段。而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得时间也同为2007年。



此信息来自: 郑州市国土资源局   点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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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4-15 11:45:04 |只看该作者
以上反映的问题中,河南新景致公司取得的土地成本明显很低。也就是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非常低。请问当时出让时的金额是如何评估的,评估依据是什么?是否有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符合政策规定吗?是否进行了公示?
该公司占用的土地,并非2007年才占用的,之前其手续齐全吗?土地用途的变更是否有当地规划局和市政府的批准?
该公司取得的土地,开发的楼盘名为英郡,建设的大多是联排别墅,而土地是2007年取得的,土地用途是居住用地,对于这样的土地可以建别墅吗?当时别墅用地国家不是明令禁止审批的吗?这些通过河南新景致房地产公司做的网上售房宣传就可以看到,其房源大部分是联排别墅。而且土地局的工作人员也可以到现场看看,那里盖的联排别墅主体已经形成,去一看就知。这是明显的违规行为。
郑州市新景致房地产公司取得、变更土地使用权后,一直到2012年左右才开始建设,2007年至2012年之间土地一直闲置,已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请土地局依法处理。
    就在2013年2月26日国务院刚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13〕17号),文中指出: 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研究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联动共享的信用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公布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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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4-15 11:45:32 |只看该作者
河南新景致房地产有限公司原名河南韦伯冻干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为,410*******08873,成立于2003年。而该公司2004年以解散为由,办理了国税登记注销。未再从事农业类经营。而该公司并未解散,之后更多次变更工商登记,名字改为河南新景致房地产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变为房地产开发。而该公司在2007年为了在资金、土地方面得到政府扶持,向发改委报送资料,以河南韦伯冻干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被郑州市发改委工业处上报河南省发改委定为2007年河南省重大招商项目:农业及食品工业类(二)中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且项目中明确说明年产2000吨冻干食品。而这一切都是假的,这时公司根本已不存在冻干食品的生产,也已办理了国税注销,不再申报缴纳增值税。而2007年河南新景致房地产公司拥有了位于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梅山路西侧、交通学校南侧,面积为262,524.38平方米的一宗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新土国用(2007)第066号),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土地的账面值为账面值为2,522.23万元。而这块地恰恰就是原河南韦伯冻干实业公司的厂区所在地。并且河南新景致房地产公司的三家股东郑州市鸿猷科贸有限公司、河南宜家科技有限公司和周口市富之源工贸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份将持有的新景致的70%股权转让给了广州天伦置业公司。在股权转让时,这块地的土地使用权评估值为15,472.64万元,是2007年取得成本的7倍。明显河南新景致房地产公司在取得这片土地时采取了欺骗的手段暗箱操作,最终以异常低的价格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中牟取暴力。
而且河南新景致房地产公司原法人代表为郑小卫。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郑小梅、主要股东郑小东,郑小卫、郑小梅和郑小东为亲姐弟,父亲是郑德斌,郑州惠满丰有机活性肥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而且鸿猷置业在2007年前持有新景致股份的15%,其兄长郑小卫持有新景致股份的30%。郑州鸿猷置业和河南新景致所取得的土地全部位于新郑龙湖镇梅山路西侧,属同一地段。而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得时间也同为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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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4-15 11:47:36 |只看该作者
  河南新景致房地产公司从2007年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并未进行实质性的开发,公司也未有其他大额资产,主要就是有这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新土国用(2007)第066号)所列的面积为262,524.38平方米的一宗土地。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股权多次导手转让。2007年由河南宜家科技、周口富之源工贸、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转让70%股权给黑龙江天伦置业。当时股权成交价8400万,主要是土地增值所致,土地评估价15,472.64万元。而土地取得成本是两千多万,同一年土地价值经股权转让立马翻了好几倍。剩余30%股权,由自然人郑小卫在2007至2011年间转入河南鸿鑫科贸有限公司。而河南鸿鑫科贸有限公司的法人李秀美也是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
  2011年天伦置业收购的该公司70%的股权又转让给了河南飞航投资有限公司和郑州市益源成商贸有限公司。从上市披露的新景致的采取数据看,公司主要资产仍未土地。而且公告中说明公司转让股权的原因中说明:“ 自收购之日起,公司便积极着手项目的开发建设工作。但之后由于相继发生的不可抗力和不可预见等原因,加大了项目的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使得当初前景看好的强势项目逐渐成为一个难题。首先是项目接手不久即遭遇考古挖掘,在公司开发地段发现了文物,历时数月方告结束。随即突如其来的金融风暴造成的低迷经济环境,使得公司不得不暂缓项目的经营运作。待经济回暖后,项目的周边环境又发生改变,导致项目产生重大瑕疵。在项目南侧仅一道之隔处建起了一座大型陵园,这在拥有深厚传统文化积淀的中原地区,无疑会给项目的市场状况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而实际情况是2007年天伦置业在收购新景致股权时,公墓已经存在。说明中讲的公墓是新郑福寿园,据福寿园员工介绍,福寿园自2005年就取得了新景致附近的土地,并于2007年下半年开始已经对外出售公墓。这一切都是已经既定的事实,并不是后来发生的事情。这一切都是为了压低土地评估值,低价转让股权所致。而且2011年收购天伦置业股权的公司郑州市益源成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9日,而股权购买时间是2011年的3月26日,基本就是为了该项交易设立的公司。收购时益源成商贸的法人代表是魏源辰,股东是股东为王东明和魏源辰。而到2011年7月份法人代表就变成了郑小东,股东还逐渐变成了郑小东。这个郑小东就是之前出售股权给天伦置业的郑州市鸿猷科贸有限公司(现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的法人。2012年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的法人变更为郑小东姐姐郑小梅。河南新景致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股权多次转让,实际上就是多次变相的通过操作将新景致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多次转让从中牟取暴利。
     而且河南新景致房地产公司与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密切联系。二者取得的土地位于同一地段,同时都是在2007年,土地用途变为居住用地的。新景致2007年在取得土地时的法人是郑小卫,郑州市鸿猷置业当时名字还叫郑州市鸿猷科贸有限公司,法人郑小东。郑小卫和郑小东是亲兄弟。现2012年鸿猷置业变更的法人郑小梅是郑小卫和郑小东的姐姐。而郑州市鸿猷置业取得的土地,原是以划拨方式给的郑州惠满丰有机活性肥有限公司,惠满丰的法人代表是郑小东、郑小卫和郑小梅的父亲。郑德斌曾在周口淮阳县公安局工作,还当过淮阳县公安局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局长;之后还在周口地区警卫科当过科长。惠满丰的营业执照在2006年的2月份就被工商局吊销了。其名下划拨取得的土地却在之后以抵账拍卖的方式到了其儿子开办的郑州市鸿猷科贸有限公司的名下用于房地产开发。而其子郑小卫也就是河南新景致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原法人曾在周口开办了一家西华县华信木业有限公司,由于未按规定年间于2012年10月份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还在郑州成立了一家河南新伟盛科贸有限公司,2005年6月因违法行为被吊销了营业执照。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项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而2005年至2007年年底郑小卫仍任河南新景致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法人,并代表公司从事相关活动,签订协议、合同。
  请对这些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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