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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丰乐花苑2013年房屋维修资金被违法支取的投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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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6 16:11: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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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区

处理时间

2013-4-17 08:54

关于丰乐花苑业主房屋维修资金

于2013年2月20日被违法支取的投诉

尊敬的有关部门及主管领导:

   我是金水区天明路丰乐花苑一名业主,近期从郑州房地产网维修资金网上查询信息系统wxjj/search.jsp查询得知,2013220日本人房屋维修资金账户被扣除149元多。在丰乐花苑业业主群内听到很多邻居都查到自家房屋维修资金在不知情下被违法支取,时间均在2013年2月20日。后打电话反映到郑州房管部门获悉物业公司申请维修资金达40多万,第一笔资金已经到账,第二笔资金因为我们业主及时的反映暂时被冻结了。此事件发生前未见任何机构(本小区200910月后已无业主委员会存在)公示、公告,更无任何单位及人员联系本人征求签名,自始至终未有任何单位及人员联系本人通报说明事由。我承诺对以上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附:  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实行政府代管的,其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

      (二)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适当位置公示使用建议;

      (三)业主大会通过使用建议;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四)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五)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列支;

      (六)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5日内按规定程序划转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七)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适当位置公示房屋维修项目质量验收报告和维修费用决算情况。


第二十五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其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建议;

      (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适当位置公示使用建议;

      (三)业主大会通过使用建议;

      (四)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五)业主委员会持使用方案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房屋专项房屋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八)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适当位置公示房屋维修项目质量验收报告和维修费用决算情况。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我强烈要求严查这种未经公示、未经业主签字同意就冒名套取房屋维修资金的严重侵害业主权益的、也影响政府主管单位形象和声誉的、极其恶劣的违法违规行为,希望政府有关单位及主要领导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惩有关责任人,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及时追缴被私自套取的房屋维修资金,给丰乐花苑全体业主一个公平、公正、认可的处理结果。

   投诉人:丰乐花苑业主



此信息来自: 金水区房管局   点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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