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领导:
我认为您说的有所欠缺,从法律法规看物业等级是与服务收费标准无直接关系,但是综合《物业管理条例》41条,《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5条、8条,对资质企业的规模和经营服务范围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不具备相应经营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在资金、专业人员、受委托物业的规模上都受到相应法律法规的限制,不能从事越级经营(严格遵循物业服务收费三项原则)。换句话说:资金、专业人员、专业设备设施的多少直接关系到其在建设部门的登记注册和在物价部门的定价标准。举个例子:某新办物业企业向建设部门申请办证,建设部门会按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5条的相关规定对其规模进行暂定或一至三级的资质评定,也就是说物业企业规模只有三级的话,建设部门不可能给他评定一或二级,再看《物业管理条例》8条,对1至3级资质企业经营规模和范围有严格的要求,根据上述得出的企业等级、规模、及经营范围的限制,在综合《普通住在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相关条例不用我说了吧),三级资质企业从资金的运作,人员、设施的配备,从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都不具备一级管理服务和收费的标准。(除非他在价格审批和资质认定中不正当得取)。
但我也能理解物价部门,因为物业服务是这几年的新行业,政策每年都更新,同时各项法规需要建设部门(房管)和物价部门(物价局)的综合协调,只求监管部门能落到实出,彻底清查违规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