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2627|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关于华林物业违法收取停车费问题三问郑州市房管局 [复制链接]

Rank: 7Rank: 7Rank: 7

优秀管理员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5-16 10:3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金水区

等待时间

19073小时:0分钟

2013514日,郑州电视台郑州大民生播出“不交停车费 有家不能回?”节目,报道了华林都市家园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的问题(具体视频网址详见:v2/zhengzhou/a/a/e/F16ghggglhjmolionijdvu.shtml)。在该视频第4:11分时段,电视台画面音显示:“在查阅了这些物业协议后金水区房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签署了这样的协议就表示业主同意收取停车费,其数量也已超过业主总数的一半,因而目前该小区可以收取停车费,但不能采取过激的办法,不允许业主车辆出入小区”。如果前述内容确系金水区房管局工作人员所述,我们作为华林都市家园的业主向郑州市房管局提出以下问题,请房管局予以答复。

一、请公布如何调查得出华林都市家园已有超过总数一半的业主同意物业收取停车费?同意收费业主的具体人数、所占专有部分面积的确切比例是多少?

    请房管局工作人员公布调查程序和过程,查阅了几份物业协议?是否对所查阅协议的业主进行过核实?并说明如何得出华林都市家园已经有超过总数一半的业主同意物业收取停车费?这些所谓的“总数过半的业主”具体人数是多少?所占专有部分占华林都市家园建筑物总面积的具体比例是多少?

根据视频显示,华林物业仅拿出几份一期业主签订的物业合同(有一份还有明显涂改痕迹),不知道房管局工作人员一共查阅并向业主核实了多少份物业协议,就能得出已经有超过总数一半的业主同意物业收取停车费?

《物权法》第74条、76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小区业主共有道路能否收取停车费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小区专有部分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请问房管局工作人员是否向小区业主进行过调查,业主何时共同决定了共有道路作为停车场收费事宜?在业主没有依法共同决定的情况下,房管局工作人员仅凭华林物业的一面之词,就直接向电视台表示华林物业有权收取停车费,是否失实和误导?

    二、请公布是否调查落实华林物业的停车费经过物价部门核准?

即便根据华林物业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协议,该协议第五条同时规定“车位占位费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核准执行”。请房管局公布华林物业的该项收费是否经过郑州市物价局核准?

根据郑州市物价局在官方网站明确对华林物业收取停车费的回复(详见wjj/ggfw/llxxsee.html?did=32071),华林物业收取停车费显然没有经过物价部门核准,不知房管局工作人员如何就得出华林物业有权收费的结论?

    三、请明确答复《物权法》第76条、《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是否需要遵照执行?

   《物权法》第76条、《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小区业主共有道路能否收取停车费属于业主大会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小区专有部分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规定,“在全体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是否缴纳车位占用费,由业主大会决定”

请问房管局工作人员是否了解华林都市家园业主从未召开业主大会决定公共道路收取停车费事宜?如果前述法律、法规中业主大会决定共有道路停车收费规定需要遵照执行,华林物业仅以所谓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由收取停车费是否违反法律明确规定?

上述问题,请房管局予以答复。

                           华林都市家园业主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此信息来自: 郑州市房管局   点击处理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心通桥 ( 豫ICP备16000548号 )

GMT+8, 2024-5-3 14:54

Powered by 中原网

© 2011 zynews.c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