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场勘查、询问调查得到的事故事实,经分析,此事故系因王魁伟驾驶机动车雨天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及李水芳驾驶机动车左转弯掉头未让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共同造成的。11月28日,经交警五大队研究,做出郑公交认字(2011)第50481号事故认定书,王魁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
李水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
五大队于2011年11月30日向死者家属下发了事故认定书,现代轿车司机王魁伟未按时到交警队领取事故认定书, 12月02日,王魁伟到五大队领取了事故认定书。
2011年12月06日,双方按约定继续到交警五大队协商赔偿事宜,死者李水芳家属最后提出50万元赔偿,而对方提出接受不了,赔偿金额太高,愿意在法律规定正常赔偿基础上多赔五万元,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
目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涉及到我单位的法定程序已全部结束,赔偿事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