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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违规收取临时停车费请求处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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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5-27 15:57: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房管局

处理时间

2013-7-16 18:10

尊敬的领导!
  河南天伦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天伦路9号院琥珀名城小区分四期开发。郑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划分的一至三期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一至三期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规收取临时停车费已经几年了,怎么没人管理呢?
一至三期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第四章第九条)内约定的车位使用费按露天车位40元/个•月、车库车位160元/个•月交纳停车费。
天伦物业现在不办理停车卡(先期办理停车卡),现在全部采取临时停车收费,收费标准如下:
机动车地面临时停车90分钟内不收费,超过90分钟临时停车收费为4元,每增加1小时增加收费1元,每日最多10元。
此收费标准没有经过物价批准,也没经过业主调查问卷,私自收费!
因此,针对以上关于地上停车收费标准有合同约定的,物业公司与业主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而物业公司在一至三期的物业管理区域内针对临时停车收费并没有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也没有征得小区业主同意,此费用为不合理收费。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小区地上公共部分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价公〔2004〕2号)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反映此问题请求查处违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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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3-5-27 16:41:44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安排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将尽快给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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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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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板凳
发表于 2013-5-27 16:42:37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安排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将尽快给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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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地板
发表于 2013-6-5 10:28:48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该小区地面规划车位160个,地下车位312个,小区目前有车辆近800辆,小区停车位比较紧张。小区停车卡是根据小区车位量进行办理,自2010年小区业主车辆已经达到并超过小区规划车位数量,该小区物业公司停止办理停车卡。
       根据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规定,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40元/个•月、车库车位160元/个•月交纳停车费。目前该小区物业公司执行地下车位140元/个•月的收费标准。未办理车位卡的业主车辆过夜5元/个•天的收费标准,白天业主开车进出小区不收费用。小区停车临时收费由该小区物业公司会向业主提供正规发票。
       关于小区临时停车收费问题,该小区物业公司自2013年5初月开始进行业主调查问卷,到5月20日结束,针对临时停车收费问题争求业主意见,面对小区车辆较多,绿化草坪碾压情况特别严重,绝大多数业主表示支持收费,部分业主主张提高收费,以避免外来车辆进入园区,增加园区停车难度。此次共调查1257户业主,小区共有1770户,调查比例为71%,其中1235户同意收5元或者更高,2户建议收4元,14户建议不收取,其他情况6户,同意比例为70%此统计结果于2013年5月22日已经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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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6-5 11:07:35 |只看该作者
郑州房管 发表于 2013-6-5 10:2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您好:
       该小区地面规划车位160个,地下车位312个,小区目前有车辆近800辆,小区停车位比较紧张 ...

想问一下房管局,你们审批的时候,地下车库是做什么用的?是做人防的还是做停车位的,这样的回答叫我萎靡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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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6-5 11:08:05 |只看该作者
想问一下房管局,你们审批的时候,地下车库是做什么用的?是做人防的还是做停车位的,这样的回答叫我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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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7#
发表于 2013-6-5 11:51:29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关于您提出的问题,请你向规划部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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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6-5 12:53:58 |只看该作者
房管局的官爷们,我想知道收的钱归谁?地面车位属于全体业主,物业收的钱都装谁腰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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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3-6-10 15:05:04 |只看该作者
严重的不作为,同样都是业主为什么别人可以办卡,现在不能办卡,白天业主出入小区真的不收费吗?我怎么没听说呢,依旧每次4元啊,说谎话死全家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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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10#
发表于 2013-7-2 10:33:00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针对小区地面停车位的问题,如果网友对处理结果不满,可以携带资料到我局现场进行投诉反映。地址是: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与商务东四街交叉口联合中心大厦。关于停车位的收费标准需要经过物价批准,有物价局颁发的许可证才可以收费,具体的收费标准也是物价局核实的。如果违规收费,请向我市的物价部门进行投诉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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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3-7-3 11:30:14 |只看该作者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价公〔2004〕2号)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这个两条是不属于房管局管理的?都归物价局房管局有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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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12#
发表于 2013-7-11 16:28:36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问题,《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为了对物业进行管理养护,保障先期入住业主的合法权益,需要物业服务企业的先期介入,在小区实际入住率低且入住业主彼此不熟悉,无法形成统一意志的情况下,由开发建设单位代表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该项目实施前期物业管理,这个合同是购房合同的附件,是向业主必须明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购房时就应关注物业管理,才能为将来的物业管理打下好的基础。因为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物业服务费用、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等有关物业管理事项按房屋买卖时的约定实行。
       据了解,该小区地面规划车位160余个,地下车位312个,小区目前有车辆近800辆,小区停车问题异常紧张。根据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四章第九条)内有具体规定,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40元/个•月、车库车位160元/个•月交纳停车费。
       建议小区成立业委会,由业委会与物业公司重新签订服务合同并约定相关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在没有成立业委会之前,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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