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
现就您反映的亚太花园地下停车位收费有关问题的答复如下:
一、《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七款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根据上述规定,亚太花园小区内地面能否停车及停车标准是由小区内全体业主决定的。
二、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及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经了解,该小区地下停车位为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根据上述规定,其停车收费标准由当事人按协议约定执行。若物业公司未与业主达成一致,擅自改变合同的,您可向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复。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郑州市物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