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2746|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请客观、公正、公平,还事实的真相 [复制链接]

Rank: 3Rank: 3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6-2 19:33:5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下派

中原区

处理时间

2013-6-3 08:38

今年3月份我们实名向中原区纪检部门反映原郑州市中原区大岗刘乡土地所的工职人员冯百祥、郑惠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协同中原区中原西路办事处的公职人员李秋珀造假变村民骗取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当时李秋珀的丈夫周辉是中原区公安分局的副局长)……2013531日纪检部门赵主任把调查的情况如实反馈给我们,主要内容有以下5点:    1王金香在李江沟有一处“祖传”宅院,有401.3平方米。1997年王金香去世后,她的宅基地使用证由儿子李荣均持有。21998年换证时李荣均拿着李秋珀的身份证去土地所要求将一个院分成二个,一个办在李荣均自己名下235.2平方米,一个办在李秋珀名下166.1平方米。3、由于李荣均家条件够分户标准,根据李荣均个人申请和在地界图表签字认可后,颁发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4关于开证明说李秋珀是村民一事,据当事人冯百祥、郑惠斌说“当时主要是依据村民的身份证和村民签字的相关图表和村干部指认,对持证人是否是村民身份没有严格的规定,李江沟村有很多人户口不在村也办了证。”5综上所述,可以说没有证据证明冯百祥、郑惠斌有违纪的行为。

    纪检部门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调查出如此不真实的结果,是我们难以置信的。我们认为纪检部门的调查结果是不符合事实的,不负责任的。我们对调查结果不认可。

     通过用造假、欺骗等手段将城镇居民李秋珀(中原西路办事处公职人员)变成村民,并办理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怎么能说没有违纪行为呢?难道用一句“没有严格规定”就可以对抗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掩盖事实吗?赵主任说“1997年王金香去世后,她的宅基地使用证由她儿子李荣均持有”。那么请看中原区原大岗刘乡土地所开的证明“兹有我乡李江沟村村民李荣军(均字都写错)1988年经乡、村、组三级审批分给宅基地一处,面积为235.2平方米。特此证明   落款是大岗刘乡土地所  1999年元月  盖的公章是郑州市中原区大岗刘乡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所”(有复印件为证)。请问在1988年李荣均就经三级审批拥有235.2平方米一处宅基地了,怎么到了1998年李荣均又拿着李秋珀的身份证去土地所要求将一个院分成二个,一个办在李荣均自己名下235.2平方米,一个办在李秋珀名下166.1平方米。这造假证明的行为算不算违纪违规?怎么解释呢?  

    你们调查的结果说李荣均拿着李秋珀的身份证去土地所办理的分户,他们具备分户的条件吗?法律依据的什么?国家那条土地法规定可以对两个不具备村民资格的城镇居民分农村宅院的户?什么样人够的分户标准,分户所需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说的清清楚楚。李荣均提供有关分户的申请书和资料呢?这又怎么解释呢?你们调查了吗?

     李荣均已于2007去世了,现拿死人做挡箭牌,掩盖他们违纪违法的行为,能说得过去吗?在大量事实证据面前调查结果却是“没有证据证明冯百祥和郑惠斌有违纪的行为”?这些白纸黑字盖着公章的证明和不切合实际的狡辩,就足够说明问题了。作为土地所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知法犯法,不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而且帮助造假证明、地界图表签名等,欺骗中原区土地局使其给李秋珀办理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使其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来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并助长了李秋珀的贪婪之心,为贪财逼母亲做房产公证,置母亲于死地,放入太平间长达5年之久而不顾,令人发指。

我们恳请中原区纪检部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公平,还事实的真相。

   13*******94

李广夏 13*******22

201361



下派到:
1. 航海西路办事处  查看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沙发
发表于 2013-6-3 08:35:32 |只看该作者
已转中原区

查看转发帖
处理状态: 转发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优秀管理员

板凳
发表于 2013-6-3 08:38:24 |只看该作者
下派到  航海西路办事处
处理满意度打分:
满意0
一般1
不满意0
处理状态: 已下派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心通桥 ( 豫ICP备16000548号 )

GMT+8, 2024-11-6 09:58

Powered by 中原网

© 2011 zynews.c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