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凡参加城市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对不符合现行有关供热计量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新建建筑,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不得销售或者使用,供热企业不予供热。对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不同步实施供热分户计量改造的,不得通过验收,不得拨付中央财政及省、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对暂不宜安装热计量装置的新建及在建民用建筑项目,预交供热计量装置购置和安装费用等事项,应在有关供热计量合同中进行约定,在条件成熟时,由供热企业统一安装。
验收时得满足,即使暂时不安,也得预交费用,验收前的费用,自然是开发商承担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