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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在不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不损坏人防设备设施,保证其防空功能的情况下,国家鼓励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这是人民防空工作“平战结合”的重要内容。在开发利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到人防主管部门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接受人防行政机关的监督,使用时不得破坏人防工程,使其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
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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