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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房管局维修基金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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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4-18 10:50: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房管局

处理时间

2012-4-23 10:03

请问房管局,地下室收取维修基金是否合法?如果收取合法,地下室是否应该出现在产权证上?如果地下室无法办理产权,又是否应该收取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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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2-4-18 11:38:47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并将尽快给您回复,请您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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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板凳
发表于 2012-4-18 15:02:14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根据《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凡单幢房屋或者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有两个以上产权人的,应当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地下室是房屋的一部分,其是否建立维修资金要看其是否是共用部位。若是共用部位,可不建立维修资金,其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费用,由相关业主共同分担;反之,划定了归属权,其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费用就不能使用维修资金了,按规定应由该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人承担。既不是共用部位又未取得所有权证的房屋,要看该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等方式约定的产权归属,由所有权人交存维修资金,与当前是否办理所有权证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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