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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的不合理(下派单位:登封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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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6-14 09:50: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登封市公安局

处理时间

2013-6-24 12:31

5月29号晚上8点多在登封南环路出了一场事故,情况是一辆小轿车撞倒一个电动车的车尾,电动车上是两个大人一个7岁小女孩男的当时被头后边撞了个窟窿女的是膝盖肿的也太别大,7岁女孩撞得小腿骨折,现在在登封市医院住着呢没钱给女儿治今天准备出院登封市交警队处理的是轿车的车主每有责人就不给予赔尚轿车车主是有钱又有人,电动车是没人也没钱是一个穷老百姓,轿车车主名字叫张玉生,处理事故的交警一个叫王洪彪一个叫王自宏是他们两个一起处理的,电动车车主名字叫张水鹤。

补充内容 (2013-6-7 05:23):
请公安局的各位领导看到之后尽快给个满意的答复,谢谢各为领导

补充内容 (2013-6-7 06:28):
登封市南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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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6-14 10:58:37 |只看该作者
贵网友,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获悉,处理结果会及时向您反馈。
处理满意度打分:
满意1
一般0
不满意0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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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6-20 17:36:40 |只看该作者
贵网友,关于您反映的“交通事故处理的不合理”一事,现将调查结果向您回复如下:
  经了解,当天的事故简要案情为:2013年05月29日20时20分许,张水鹤驾驶吉祥狮牌电动车沿登封市高白线(高庄至白坪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登封市区颖河路交叉口向东右转弯行驶时,与沿颖河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张玉生驾驶的豫AA3912轿车相撞,致电动车乘车人张晓露受伤。
  我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经现场勘查和询问调查,证实了上述交通事故事实。经集体研究分析论证:此事故系张水鹤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遇红灯亮时右转弯行驶,妨碍了被放行的车辆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之规定,造成事故。
  处理情况:认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对其进行调解,伤者称在医院花费两千多元,该事故处理民警与豫AA3912驾驶员张玉生做工作,张玉生表示愿意支付大部分费用,但张水鹤要求支付全部医疗费用,张玉生对此不同意,致使调解达不成协议。   
  下步工作:此交通事故截止回复之日,双方当事人已初步达成调解意愿,登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尽可能做好调解工作,让双方达成和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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