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的手敲不开新郑市劳动局的大门
受害者:王红英 ,女,33岁,新郑市正商红河谷5号楼施工工地民工。
2013年6月4日15时许,正商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正商红河谷项目5号楼工地上班期间因工地拖欠工人工资,工人将5号楼电闸关闭,民工王红英工作期间只好去2号楼附近山上(5号楼斜对面,当时5号楼停电,5号楼本身就没有厕所)入厕所,由于未站稳,致使从五六米山上摔下致左胳膊受伤,工地将其送到新郑市第三人民医院后,致使经过简单治疗便弃之不理,患者本人到郑州市中心医院求医,经诊断,医生告知其左臂内有积水、血块,若不及时治疗,左胳膊将残疾,6月9日,患者拖着残臂到新郑市工伤保险科,该单位工作人员仅仅给患者提供一份工伤申请书,并书面告知提供认定工伤需要提供的材料。一是工伤认定申请表,二是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三是劳动合同上书,四是企业营业执照,五是诊断证明书,六是工伤认定申请,七是三份工友的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对以上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四、七项,作为一个普通民工,尤其是身负重伤,身边有无亲戚,且需要住院治疗的民工不可能会提供出来,对于谁是有资质的工地承包商,患者申请工伤认定时已明确提出根本不清楚,也不可能知道谁是有资质的承包商,新郑市劳动部门置之不理,不启动调查程序,这样的行政单位能为人民服务好吗?我们只知道《工 伤 认 定 办 法》第八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并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新郑市劳动部门只是被动地等待劳动者提供材料,劳动者明确提出无法提供时,却置之不理,这样的行政部门值得人们去期待和相信吗?不知道他们什么时候才能真正去帮扶这些弱势群体的诉求?同时,我们必须要问,新郑市劳动部门和正商红河谷到底是什么关系?难道是血浓于水的关系?难道是哥们关系?
至于用人单位不给民工签订用人合同,并给民工购买工伤保险一事,患者家属6月9日前多次向新郑市工保科及监察大队(电话:63206121)举报,该单位一位20多岁的工作人员答复,已经和正商红河谷电话联系,正在调查,请问:调查就是电话联系吗?调查就是不需要书面询问吗?至今也未给举报人任何书面答复,难道正商置业有限公司是新郑市劳动部门极力保护的单位吗?难道正商红河谷让行政单位也闻风丧胆吗?更让人气愤的是,该工作单位一位女工作人员(电话:63206121)6月9日答复患者家属,她居然说不清楚举报工地不给民工购买工伤保险的劳动部门归哪个部门管辖,也不清楚举报电话是多少?我们不知道她是人民的公仆吗?如果她是党员的话,她有党性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该条例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该条例第六十三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气愤是不可能的!不伤心也是不现实的!我们的劳动监察部门就是监察的!就是这样麻木不仁的!悲哉!
我们的要求很低,只是要求新郑市劳动监察部门真正依法履职,真正依法办事,真正满足群众合法诉求,严格依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去解决群众诉求足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