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2144|回复: 4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新龙小区物业费为何为此高??? [复制链接]

Rank: 4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7-6 10:51: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时间

2013-8-23 15:18

    请问物价局:新龙小区经济适用房物业费1.75每平,从良心上说你们觉得不贵吗?还有如果一年以后我们可不可以成立自已的业主委员会去自己找物业管理公司。。。。请明确回答,不要说那些没用的官话!!
  还有制定政策你们有没有舍身处地的为我们考虑过??

  我做为一个公民有理由怀疑你们物价局和开发商是一伙的!!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沙发
发表于 2013-7-8 08:18:18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将调查了解后给予您回复。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状态: 已处理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板凳
发表于 2013-7-12 09:48:19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现就新龙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试试管理办法(试行)》(郑价公〔2004〕2号)第七条规定:“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指多层住宅、高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已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业主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约定了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双方按约定标准执行。如业主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没有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需经物价部门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实地验收后,按照对应的收费等级标准办理物业服务《收费许可证》。
        二、《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一)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且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十二个月的;(三)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不足百分之三十,但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二十四个月且业主总数在三十人以上的。已出售公有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应当逐步成立业主大会,实行规范的物业管理。”第十二条规定:“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三、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有关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4

地板
发表于 2013-7-13 15:53:16 |只看该作者
以上制定政策的人脑袋不知道装的是什么,这个经济适用房是政府行为,开发商私自定1.75每平我觉得太低了,应该每平17.5。这样你们就更高兴。反正不用你们出钱,还什么市场调节价!!!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1

5#
发表于 2014-1-3 16:55:51 |只看该作者
我们申请经济适用房本身都是低收入人群,为什么出台的文件还要说明“业主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约定了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双方按约定标准执行”这一条。我们签合同时谁敢不签呢,定金都交纳过了,不签那个他们写好的合同,他们不给房,谁来管,你们政府就会站着说话不腰疼。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心通桥 ( 豫ICP备16000548号 )

GMT+8, 2024-11-29 19:55

Powered by 中原网

© 2011 zynews.c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