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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向金水区工商局的领导请教鑫之成公司相关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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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8-8 10:22: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郑州市工商局金水区分局的领导你们好:
   我于2013年8月1日在“心通桥”网发帖投诉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发帖链接thread-1225508-1-1.html,8月3日再次发帖投诉,可是直到现在依然没有答复。
   再次问 文化路工商所领导发疑,望请解答:
   1、你们分局叫我把资料快递给你们,我于8月6日将相关资料寄到贵局,截止目前,没有回音;
   2、通过郑州社区直通车这平台,看到很多人对鑫之成公司的投诉,但同时也看到文化路工商所均以“这个公司已经不在注册地经    营”回复,请问工商部门的职责范围是什么呢?鑫之成的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不符,超范围经营,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欺骗消费者,这些都不在工商部门监管范围内吗?
   3、国家有产品销售的三包政策,对于不满意、有质量问题、有缺陷的产品可以要求退货退款,我是在付款的当天就发现受骗并要求退款了,但他们坚决不给予退款,而且除付款当天收到他们发过来的一个网址链接外,根据未收到他们任何的软件产品,他们有什么不退款的理由,工商部门对于他们藐视国家法律、妄顾法纪的行为仍然视若无睹吗? 4、现在鑫之成相关人员气焰嚣张,难道你们作为国家部门也拿他们没办法吗?


补充内容 (2013-9-13 16:03):
此事已解决,请管理员给予删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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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8-8 12:33:25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您举报的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花园路39号4号楼1单元25层2502号。涉嫌涉嫌捏造事实、虚假宣传、偷税漏税、非法经营行为。
     由于之前多次接到对该公司的举报,文化路工商所指派了两名执法人员多次前去调查,这个公司已经不在注册地经营(拍照取证、现场检查笔录等),并于2013年6月9日提请分局注册科加注警示信息 。
     您的心情我们十分理解,但是案件办理需要有程序,由于该公司已不在注册地经营,目前不具备办理案件的条件和执法能力。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0号《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八条“投资者在购买“荐股软件”和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应当询问相关机构或者个人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也可以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网址:)进行查询核实,防止上当受骗。发现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 。因此,请您向公安机关或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
    在此也要告诫广大网友,请不要随意相信QQ、飞信、微信、微博等交友平台及网站的一些信息,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感谢您对工商工作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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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8-8 13:36:58 |只看该作者
如果贵局认为此消费纠纷不属于贵局管辖的范围,请出具证明,证明此公司涉嫌诈骗,我好去公安局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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