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滨河办事处小河刘村超生罚款数额提高的回复
经调查,区各办事处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法律依据及标准如下:
一、法律依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 、征收标准:依据港区经发局提供的2012年度港区人均纯收入12531元,核算后违反《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生育二孩的,2013年社会抚养费应征标准为75186元。
滨河办事处社会抚养费首次征收标准为4万元,然后依据征收对象户家庭经济状况分期缴纳。没有违反《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擅自提高征收标准,必须依法保证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
201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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