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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次举报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经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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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8-20 21:56:5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处理中

金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工作时间

19454小时:31分钟

尊敬的文化路工商所领导你们好:我已经多次向工商所反映关于鑫之成软件有限公司非法经营,并擅自更改经营地址,欺骗股民钱财。我多次打工商所的电话都未有人接听。郑州市金水区类似鑫之成这样的骗子公司很多。工商所监管不力,让骗子公司欺骗了无数的股民。现在股民举报却得不到实质性的处理,难道就任由我们的钱财这样无辜的损失!让这样的骗子继续行骗?请工商局领导严肃查处鑫之成公司,为我讨回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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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8-21 10:17:21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反映的“郑州领尚科技有限公司”有关问题,我分局将进行调查,调查处理情况会及时予以回复。
     再次感谢您的理解和信任!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小雅529801644  在2013-9-14 13:43  评价处理结果为:满意  并评价说:此事已解决,请管理员给予删帖。
处理状态: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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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8-21 10:18:46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就网友投诉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一案,我局经调查落实情况如下:
    一、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之成公司”),经营场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4号楼1单元25层2502号,经营范围:电子产品技术开发(非研制)、计算机软件开发(非研制)及销售。(以上范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须审批的项目除外)
    二、我局自2013年6月以来,接到对鑫之成公司的多起举报,期间我局派执法人员于2013年6月8日、2013年7月4日、15日、2013年8月12日、14日多次赴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4号楼1单元25层2502号调查,均是大门紧闭,无人办公,我局与物业公司联系,物业联系上了房东,房东向我们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显示该处房产面积95平方米,系陈国永租赁,租期1年,至2013年底。现房东与物业公司无法联系上陈国永。经物业公司查询该处房产用电量,显示最近几月耗电量极少。2013年8月12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之规定,对擅自变更公司住所的鑫之成公司下达郑金工商责改字[2013]0420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因无法直接送达,我局于2013年8月15日,邀请关虎屯社区网格员、物业公司人员共同见证,在鑫之成公司大门张贴《责令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并拍照取证。
     三、关于网友反映“鑫之成公司”另一个办公地址的问题:我局立即派工作人员前往“鑫之成公司”办公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6号北晨公寓A座608室进行现场调查处理。经调查: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6号北晨公寓A座608室现为郑州千纸鹤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该公司法人为左可亮,公司的注册号为:410*******64231。网友反映的鑫之成公司的另一个地址也不存在。
    四、就网友向我局提供的固定电话号码和移动电话号码,让我局追查的问题,我局执法人员都进行了多次呼叫,固定电话无人接听,移动电话接听后宣称与鑫之成公司无任何关系。我局向电信部门提出查询电话安装地点和使用人员,电信部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之规定拒绝我局的要求。
     五、就网友向我局提供的鑫之成公司银行账号及个人银行账号,要求我局查封账号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第三十条:“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无法律、行政法规赋予工商部门上述权限,就网友提出的问题,我局无法采取措施。
    六、关于网友提出鑫之成公司的诈骗问题,我局收到了网友寄给我们的材料,也看到了网友与鑫之成公司签订的订购合同。我局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0号《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八条“投资者在购买“荐股软件”和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应当询问相关机构或者个人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也可以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网址:)进行查询核实,防止上当受骗。发现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 之规定向网友予以了回复,建议网友向公安机关或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我们也看到了网友在“心通桥”上向公安机关举报的内容。
    七、由于该公司不在注册地经营,我局也多方查找未果,目前工商部门不具备办理案件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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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8-22 11:32:57 |只看该作者
工商给我们股民传达的信息就是骗子换地方了,我们没有办法,但是骗子还在继续行骗,还有股民在受害!工商所掌握着法人注册时的所有信息,为什么不可以处理?如果信息是不真实的,那就是工商所监管不力!如果是真实的,为什么查办不了?强烈抗议这样的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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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8-22 11:47:49 |只看该作者
就鑫之成公司文化路工商所的回复提出的几个问题:
1、文化路工商所的职责是不是只负责公司登记成立,完全不负监管责任,对于其辖下的公司,在注册登记后,只要不在其注册地址上,就可以做任何为非作歹的行为,而文化路工商所就可以以不在注册地为由完全无视这些行为?就可以敷衍了事吗?文化路工商所的人就是这个工作态度?
2、对于消费者的产品消费维权,是不是属于工商所的职责范围内?
3、对于文化路工商所提供的张所长的咨询电话0371-86112312,为什么永远都是通话中或者无人接听,有人接听就说张所长去了开会,请问张所长的主要工作是什么呢,这个职位的主要工作就是开会吗?为什么他老是逃避我们的咨询呢?
4、网上针对鑫之成公司的投诉诸多,而工商所一直无动于衷,真的令人感到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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