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6号,我局12369接到关于冯湾东南电镀厂污染的举报即转中原区环保局进行处理。现将中原区环保局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2013年7月17日下午,中原区环保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到位于冯湾村御莲食品厂向南100米附近进行排查。经排查发现一无名电镀厂,在现场检查中看到该单位正在生产。主要生产设备:酸洗池2个、打磨机2台、电轮吊车2台。该无名电镀厂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中原区环保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已要求该单位停止生产限期拆除搬迁。现该单位已拆除搬迁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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