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根据以上文件及您描述的情况,如您单位属于以上文件规定的小微企业,同时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均符合以上文件规定的免税条件。如您存在异议的,建议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具体事宜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您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支持!欢迎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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