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1年新颁布实施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为适应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改革需要,在对退役士兵采取自主就业安置后,每年由地方政府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根据《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豫民文[2013]118号)精神,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对象为 :2011年11月1日退出现役且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并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标准为:义务兵阶段:每兵每年4500元;士官阶段: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2011年、2012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前。
“以前的农村户口可以领取好几万”的说法完全没有依据。2011年11月1日以前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城镇户籍的,属于安置对象,可选择安排工作或自谋职业(领取经济补助);农业户口的,不属于安置对象,一律回乡参加农业生产,不予安排工作也没有经济补助。但入伍前农村户口的有以下两种情况可以享受城镇户籍待遇:一是入伍前是农业户口,入伍期间由于我市城市区划调整为非农户籍的新增安置对象,二是入伍时是农村户籍大学毕业应届生的。若该退役士兵属于上述两种特例,可以持有关材料到市退伍办审核后按具体政策标准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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