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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利益谁来保障(下派单位:金水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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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0-9 17:22:4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金水区人社局

处理时间

2015-8-19 17:02

举报信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本人王晶晶于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9月7日,就职于河南省博宇实业有限公司,属于办公室后勤人员,在上班期间公司未按«劳动法»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相关保险。根据«劳动法»第7条、10条、82条规定,河南省博宇实业有限公司违反本法规定不与我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我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于公司将所有能证明我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收回,致使我无法直接证明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请相关部门核查,十分感谢!

被举报信息:

公司:河南省博宇实业有限公司,联系人:罗俊杰  

电话:15*******99/13*******87

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健康路东、优胜北路北上都国际2单元161610

举报人信息:

联系人:王晶晶   电话:1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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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0-9 20:58:10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上述问题我们已经了解,建议直接前往我局劳动监察大队进行立案处理。我们会尽快安排工作人员与您取得联系。金水区劳动监察大队地址:卫生路红旗路交叉口卫生路39号附一号 24小时举报热线:63829975
处理满意度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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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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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2-16 09:39:55 |只看该作者
我局劳动监察大队接到举报后,及时联系发帖人王晶晶,并于10月10日17点10分至17点40分给发帖人作询问笔录,了解发帖人的诉求、劳动关系、工资标准、进入单位和离职时间等。2013年10月11日我队立即指派队员前往用人单位所在地金水区健康路东、优胜北路北上都国际2单元16层1610号进行现场调查。因该单位负责人不在,随即我单位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依法向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供所需检查的相关资料,作出解释和说明。我队将按照取得的证据及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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