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根据《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关于失业保险,根据《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失业〔2007〕2号规定,各类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包括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及社会团体专职人员,都应当按照《条例》和所在统筹地区的有关规定,在单位所在地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按时申报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机关单位公务员不缴纳失业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