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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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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r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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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之成还在继续行骗(下派单位:郑州市工商管理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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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013-10-31 13:20:23 |只看该作者
转发郑州地税回复帖
  尊敬的网民朋友:
  我局接到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偷税漏税问题的举报后,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调查组先后走访了当事人双方,进行了调查取证。目前问题已经查清并处理完毕,情况如下:
  一、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29日,为增值税纳税企业,法人陈国永,经营范围:电子产品技术开发(非研制)、计算机软件开发(非研制)及销售。
  二、举报内容调查情况
  1、据举报材料讲: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股票QQ群:雅琳-实战交流群 291257610 群主雅琳qq号915662785,客服QQ号:1070752681虚假宣传、非法经营、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骗取股民信任,恶意诈骗股民。
  经查:无实据。
  2、据举报材料讲:他们在我欺骗我购买软件后经多次沟通拒不提供发票,偷税漏税。
  经查: 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不使用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
  3、据举报材料讲: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有大量的类似偷税漏税事件存在。
  经查: 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自创办开业以来每月都认真交纳地税各种税款,截至目前,累计缴纳城建税41.84元,教育费附加17.93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1.95元,印花税8.5元,工会经费80元,属正常纳税户;在我局没有发现有大量的类似偷税漏税事件存在。
  此外,调查组还主动与举报人进行了积极的沟通,对于举报人勇于向税务机关举报的作法给予了肯定和赞赏,希望今后一如既往地配合税务机关,搞好涉税举报,维护好国家利益; 举报人对我局积极行动,与举报人及时沟通的做法并指明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开展举报工作的做法表示满意。
  三、结论
  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企业,举报人向地税机关举报其偷税漏税的内容经过调查与事实不符。

  郑州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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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013-10-31 16:16:06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0号 “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 (该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八条、“投资者在购买“荐股软件”和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应当询问相关机构或者个人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也可以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网址:)进行查询核实,防止上当受骗。发现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之规定,建议你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关于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现职能已交由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网络市场监管第一工商所、网络市场监管第二工商所。请您及时向他们反映您的有关问题。        
      再次感谢您对金水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理解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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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013-11-1 12:03:29 |只看该作者
金水分局 发表于 2013-10-31 16:1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您好: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0号 “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 ...

踢皮球了吗?骗子公司一而再再而三地换公司名称行骗,难道工商局只知道收费办证就了事了??公安局,证监局,我们会一个一个地去举报揭发的,看你们谁的脚上功夫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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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13-11-1 17:42:02 |只看该作者
金水分局 发表于 2013-10-31 16:1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您好: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0号 “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 ...

消费者是在被欺骗、不知情、隐瞒和捏造事实的前提下购买的软件,再签订的订购单、协议、合同, 并且协议上的条款同购买之前的说辞严重不符,且要求款项打入私人账户,根据《合同法》,所订立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你们已经涉嫌合同诈骗!我不追究你们的法律责任就已经够宽容的了,因此必须一次性全额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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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013-11-4 09:39:41 |只看该作者
郑州的骗子这么多,还想申报自贸区? 经济环境太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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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2013-11-5 15:11:39 |只看该作者
不管是原来的“圣硕”,还是后来的“鑫之成”,乃至现在的“融银”,都是无耻的大骗子,老百姓们不会放过你们的!你们老老实实退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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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2013-11-5 22:39:15 |只看该作者
骗子是要钱 啥也不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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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2013-11-6 11:08:16 |只看该作者
不退款就上门去要,大家一起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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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2013-11-11 12:25:19 |只看该作者
其罪一:欺诈消费者,非法经营,擅自离开注册地址办公:该公司以能为股民推荐股票,用户享有买卖点提示,稳步获利为诱饵,骗取广大股们每年的信息服务费,进行非法获利,受骗上当的股民无数,并且还不断有股民在上当受骗。
其罪二:金融诈骗:采用非法经营手段,以占有股民的钱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大量股民的大额钱财。足以够成诈骗罪!
其罪三: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在没有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和《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的情况下,非法向股民推荐股票。
其罪四:偷税漏税:骗取众多股民数万却从不提供发票,涉嫌偷税漏税。
其罪五:财务税收造假:《公司法》规定公司收入支出必须使用对公账号。你们骗取钱财所使用的都是私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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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发表于 2013-11-19 10:36:55 |只看该作者
鑫之成“法人”陈国永的身份证号码为:410*******12043112,家住河南卫辉市柳庄乡大张庄村;
鑫之成“财务总监”常卉的身份证号码为:410*******11158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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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2013-11-20 11:13:02 |只看该作者
    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法人”陈国永的身份证号码为:410*******12043112,家住河南卫辉市柳庄乡大张庄村;
  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常卉的身份证号码为:410*******11158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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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表于 2013-11-22 09:27:37 |只看该作者
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法人”陈国永的身份证号码为:410*******12043112,家住河南卫辉市柳庄乡大张庄村6组;
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常卉的身份证号码为:410*******11158085,家住河南省巩义市米河镇小里河村前营路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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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发表于 2013-11-25 15:30:1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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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发表于 2013-11-27 18:45:57 |只看该作者
大家注意了:“鑫之成”这个公司组织多人在QQ上建立股票交流群,专门骗取刚开始炒股的网友购买他们公司的股票软件。群里的成员都是他们自己人,这些人就是“托儿”,他们会很诚恳地告诉你,他以前炒股老赔,自从成为他们会员后就开始赚钱了,连续诱惑你。 “等汇了钱,他们会把你从群里踢出去,声称是群里有人透露了消息,要暂时清理,有好票会通知你。好不容易等到一只股票信息,刚买进去就被套,买几只套几只,再追问客服,客服说暂时行情不好,下面有机会让你赚钱的,等着吧。”这个公司过一段时间还会换个名字,以前是“郑州市圣硕科技有限公司”,这个公司已于2013年6月注销,现在又用“郑州鑫之成科技有限公司”“郑州融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郑州聚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继续进行诈骗。
  看“郑州社区直通车”,只见整版整版的都是全国各地的网友对金水区骗子公司的投诉举报,整版整版的都是对金水工商分局和各工商所的质疑和投诉。骗子如此横行,工商如此不作为,不仅严重地损害了郑州在全国人民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和声誉,而且严重地破坏了正常的经济运行秩序,影响了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骗子不断注册新公司行骗,这是否让我们质疑工商部门的监管。郑州鑫之成已经有众多网友投诉,现在已经开始又新的马甲郑州融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他们利用QQ群虚假宣传,捏造事实,利用托自导自演,自问自答,伪造虚假交割单,给消费者造成假象,恶意欺骗消费者。在此提醒广大网友不要上他们的当。他们的收款人分别是:常卉(已注销);李坤霞(已注销);杨玲(正在使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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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发表于 2013-11-28 15:38:07 |只看该作者
圣硕、鑫之成,融银、聚银.....都是一伙骗子所为,大家切记不要再上当了,他们的收款人分别是常卉、李坤霞、杨玲等。其团伙成员有陈国永,李利民,赵高产,姜甲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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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发表于 2013-11-30 19:36:42 |只看该作者
圣硕、鑫之成,融银.....都是一伙骗子所为,大家切记不要再上当了,他们的收款人分别是常卉、李坤霞、杨玲等。其团伙成员有陈国永,李利民,赵高产,姜甲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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