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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基金使用困难重重,小区问题迟迟不能解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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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0-18 20:50: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房管局

处理时间

2013-12-18 16:03

南三环紫荆山南路花都港湾小区,2200多户,监控系统老化,存在非常严重的安全隐患,物品丢失,车辆被划伤等等,不能通过监控查找解决,小区部分监控设备需更换,但质保期已过开发商没有责任更换,物业公司只是维护,同样没有责任更换,所以动用维修基金,但小区居民看到或接到了使用维修基金的通知,也同意使用,只是没有时间签名,只有让家人、邻居或物业工作人员签名,但房管局工作人员非要业主本人签名,导致维修基金迟迟不能动用,其根本没有考虑小区居民的安全隐患,没有设身处地为老百姓考虑,此种做法太过死板,没有一点人性化。从此件事反映出三点问题值得讨论:
1.维修基金使用办法是否与现实脱节,是否需要制度完善,切合实际
2.政府工作人员胆小怕事,害怕丢掉铁饭碗,不愿意为百姓担当责任,缺乏时下正在弘扬的焦裕禄精神
3.维修基金使用困难,最终房屋拆迁,没有使用或剩余部分是物归原主,还是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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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3-10-21 09:29:15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我国及我市现行的法律法规,《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维修资金使用条件是必须经维修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的签字同意。因为维修基金是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涉及到全体业主的利益,因此法定的使用条件不能改变。
       但因部分业主不积极、不同意而不容易达到,延误了维修,影响了业主基本生活,因此业主签字表决难是维修资金使用管理面临的全国性难题。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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