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郑州电视台关于“清华紫光园小区”的报道:
从情理角度,这些2008-2009就交钱的买房人值得同情,拖了这么长的时间未来也难以解决,白白让别人用了这么时间自己的血汗钱,房价也翻了一番,来来回回一算亏大发了。
但是报道上出现的两位买房人,并不具备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两位接受采访时在记者问到经适房购买资格相关问题时,都显得含糊其辞。
实际点说,相信这些无经适房购买资格的买房人,在多年前交钱时,相信就知道经适房是不允许私下买卖,必须通过正规渠道才能申请购买,而当时抱着一个侥幸心里去做的这件事。说白了,想钻法律的空子,想占便宜。
所以从法律角度讲,这些没有经适房购买资格者,又是不值得同情的,因为他们没有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吃亏了又想来靠法律法规去给自己申冤。
如果法律真的站在他们那边,那明显是有失公平,就会是对那些真正符合经适房购买资格者的最大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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