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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正大美丽泉,洪瑞物业”违规行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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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1-21 10:37:1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时间

2016-6-17 10:41

  
    正大美丽泉位于陇海路桐柏路西100米南侧(儿童公园东隔壁),由郑州洪瑞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在11月20日首期交房时,物业公司与开发商联手,要求必须足额交纳相关费用才给钥匙。主要收取的项目及费用:
      1、3000元的装修押金,不管近期是否装修,必须先交。
      2、700元的垃圾清费,必须交。
      3、按照1.75元每月每平方的标准预收1年的物业费。
      经认真查询郑州市物价局和郑州市房管局的相关政策,我们认为洪瑞物业违反政府多顶规定。
      一是不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收款不给发票,仅给一纸内部收据。
      二是超标准高额收费(物价局规定住宅物业收费标准最高基准价为1.10元)。
      三是装修押金必须提前交,而不是在装修前才缴。
      四是垃圾清运费是如何核算出来的,新房哪来忒多垃圾需要清运?为什么不按照政府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格式合同(供参照)的相关规定,由业主自己清运或按照3元每平方的标准委托物业清运?
      为了维护政府价格规定的严肃性、权威性,为了维护普通业主的合法权益,敬请市房管部门公示对洪瑞物业的相关批件,并对其违规行为予以查处,并请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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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3-11-21 10:43:47 |只看该作者
已转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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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正大美丽泉  在2013-11-22 09:28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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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1-21 10:50:21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将调查了解后及时给予您回复。




                                                                                                 郑州市物价局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正大美丽泉  在2013-12-2 16:07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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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11-22 09:27:22 |只看该作者
      我晕,郑州市房管局,你们是故意揣着明白装糊涂的吧?!作为全市的物业服务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物业公司依法依规服务是你们的法定职责。李某某涉嫌强奸,诚然需要国家司法部门进行起诉审判;可他老爹老娘依然被千夫所指,因为他们承担着民事赔偿的法定连带责任!   
      你们监管的物业公司违法违规,当然需要物价局依法查处。可作为物业公司的主管部门,你们就没有一点责任?你们是如何监管的?为啥在物价局查处的同时,你们就不能参与或是独立核实?


    看看心通桥和你们局长信箱关于郑州地产市场和物业服务铺天盖地的投诉贴,你们真能稳坐钓鱼台?吃人民的喝 人民的,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作为21世纪的政府工作人员,你们是不是比封建社会的官僚还逊色?


    在其位谋其政,民心所向!在其位不谋其政,终归是人民的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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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5#
发表于 2013-11-22 09:52:34 |只看该作者
正大美丽泉 发表于 2013-11-22 09:2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晕,郑州市房管局,你们是故意揣着明白装糊涂的吧?!作为全市的物业服务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物 ...

网友您好:
       我局的工作人员会与该物业服务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联系,告诫该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协议提供服务。因为涉及乱收费的问题查处的行政权在我市物价局,所以乱收费的违规行为转发物价部门查处。
       我局的管理职责是督促物业按照物业协议,完善物业服务,我局会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求物业公司要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开展服务,切实尊重业主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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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11-28 16:03:58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通过“心通桥”反映的正大美丽泉物业收费问题,我局派检查人员到该小区物业公司进行了调查了解。现就您反映的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郑州市物业服务管理实施办法》(郑价公〔2004〕2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指导多层住宅、高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已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除外)。第十五条规定: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期间,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业主或使用人、装修人收取正常物业服务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业主或使用人自行按规定处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的,清运收费按规定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第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产权人自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起按月缴纳。经双方协商可预收物业服务费,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据此,物业服务费预收期限超过3个月的应以业主自愿(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如果业主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已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按《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执行。如有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修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执行。物业服务企业收款不给发票的行为可向相关税务部门反映。如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请持相关收费票据、购房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装修协议等就近到中原区物价局或拨打12358进行举报。
      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注和理解!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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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12-2 16:07:08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市物价局领导:       真是给您们添麻烦了,让您们在百忙中还要复制粘贴一大通政府规定来搪塞我们。
       恕直言,您们说的所谓规定都认真研读过。因为相信您们能依法行政,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才向您们投诉。 通篇细读,您们始终没有正面回答我们提出的质疑。
       一、关于洪瑞物业公司的收费许可证问题,没有正面回答他是有证还是没证。
       二、关于高额收取物业费的问题。说协商,业主是签字了,可是不是签字人家不给钥匙,并且内容全是格式合同,不能作任何修改。作为价格主管部门,没有正面回答他是否违法收费,是否超标准收费。
      三、磨矶了半天,我们倒是想问,您们到底在忽悠谁?当我们是傻子?
      四、作为价格主管部门,明明违法违规行为存在,却顾左而言他?对得起自己的工资和良心吗?
      五、如果说郑州物业服务市场管理混乱的话,你们不觉得羞愧?不觉得对不起党和政府的重托?
      最后奉送一句话,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作为忽悠高手,你们连卖红薯的资格都不配!
     不以人民为重的,终归是人民的罪人!
     不学无术、有法不依的渣子,终归要被人民永远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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