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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工商局专业分局网络监管部门不作为乱作为(下派单位:郑州市工商管理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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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1-29 14:43: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专业分局

处理时间

2014-10-31 17:20


了    2013年1月,我被一个郑州盈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叫风灵的销售人员(QQ:2669268917)拉进一个叫风灵交流群168的群(群号为256998951),销售人员鼓吹他们公司有实力,公司有内部消息票,几个交易日就可获利20-30%。并伪造涨停板、虚假交割单以迷惑我。2月初,我汇去9800元给一个叫刘国超的人 ,身份证号码: 410 104 1986 0917 0039。当他们收到9800元后,就把我从群里踢出去了,当我质疑他们时,他们就把我拉黑了,断绝了联系。

为此,我将郑州盈通公司的诈骗行为向郑州市工商局专业分局网络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并将该公司的相关信息包括联系电话(电话一直畅通)提供给了工商监管部门,但他们却以找不到公司为由轻松推托了。

工商局的工作职责之一就是查处无照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而郑州盈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根本就没有注册的公司,一直要冒用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而且现在还在继续行骗,而作为经营活动的主要监管部门的工商局却视而不见,对公司的诈骗行为听之任之,不作为,给广大人民群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我们不禁要问,中央的反“四风”为什么到了他们这里就没有一点促进作用?!是要公然抗拒中央精神吗?

我们这些广大受骗股民,期望郑州的有关部门能真正贯彻落实中央的有关精神,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好!

     易先生,联系电话: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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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2-2 16:08:26 |只看该作者
    首先感谢您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提到的问题已由我单位受理,调查处理情况将及时予以回复。再次感谢您的理解和信任。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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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2-3 15:12:37 |只看该作者
  您好,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六十九条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根据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情况(被骗9800元),该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达到了上述追诉标准,超出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范围,建议举报人到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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