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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登封市的生育保险政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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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2-6 09:03:2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处理时间

2014-2-13 09:22

    生育保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五大基本社会保险之一,郑州市依据国家和河南省的政策要求先后出台了《郑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郑政〔2002〕22号,目前已废止)和《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郑政〔201032号),登封市于2007年也出台了《登封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登政〔200733号)。对比上述3个文件,我们发现登封市的33号文只是少了四个字,却起到了歪曲执行国家和省市政策的作用,偏离社会保险“广覆盖、保基本”的基本方针。


     郑政〔200222号第六条规定:机关及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职工生养保险费,其他用人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生养保险费。


     郑政〔201032号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国家机关和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按月缴纳生育保险缴费。


     登政〔200733号第六条却是这样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其他用人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


     上行下效,依据常规来说,登政〔200733号应该是依托郑政〔200222号文拟定的,对比全部内容也大同小异。最大的差异在于:登政〔200733号故意忽略“财政全供”四个字。这样故意的“玩文字游戏”值得大家细细品味。财政全供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仅四个字的差别,登封市的“某些政策制定单位”正是通过这样的“文字游戏”,故意规避,变相损害非财政全供事业单位职工的正当权益。


     遍观郑州辖下六区六市一县,只有登封市的生育保险政策故意删除“财政全供”四个字,改变享受生育保险政策人群种类,歪曲执行郑州市生育保险政策。

     这样的歪曲政策在我市执行了已七年,郑州市正式的生育保险办法(郑政〔201032号)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100号)第四条如下:

四、基本政策

    按照市级统筹分两步实施的思路,实现第一步的目标任务,主要政策如下:

(一)市本级与六区(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上街区)统一执行市本级的城镇医疗保险政策。县(市)城镇医疗保险暂按各自现行政策执行,以后逐步过渡到全市统一政策标准。全市生育保险按《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郑政〔2010〕32号)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郑政〔2010〕32号) 第六条如下: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国家机关和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按月缴纳生育保险缴费。生育保险缴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月拨付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至少在“生育保险政策”一事的执行上,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么是不作为,要么干的都是“歪嘴和尚念歪经”的打折执行郑州市政策文件的歪事。而登封市人民政府作为登政〔200733号文件的发布者,不经审核发布歪嘴和尚念的“歪经”,连带责任难辞其咎。

     最后,作为一名小市民,我呼吁市政府及有关单位能查缺补漏,完整执行省市生育保险政策,及时更正修订我市相关政策的缺陷,最大范围的保障参保职工的合理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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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2-6 15:56:36 |只看该作者
网民你好!你所反映的问题已知悉,现根据生育保险相关政策,作出如下答复意见。
    一、我市于2007年9月印发的登政[2007]33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其他用人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
   第十九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流产时上一个月的工资额,由各级财政部门及原工资渠道计发。其他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标准为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进行确定,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计发。”
   以上规定明确了生育津贴的发放渠道。对于按1%缴费的企业单位,发放渠道是生育保险基金;对于按0.6%缴费的事业单位,发放渠道仍由财政部门及原工资渠道解决。不管生育津贴由谁发放,都应切实履行发放生育津贴的义务,保证生育津贴的及时发放,这样的规定是符合国家的生育保险政策的。
二、郑政[2010]3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和财政全供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按月缴纳生育保险缴费。”我市与郑州市的此项政策规定略有不同。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登封市和郑州市属于不同的生育保险统筹地区,因为地区差异,不同地区的缴费比例和待遇也有所不同。生育津贴的发放,全国各地的做法都不完全一致,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各项待遇要求内容基本一致。
三、关于你所反映的“一部分企业化复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本享受不到生育津贴”的真实原因在于有部分事业单位逃避责任,存在不给职工发放生育津贴的现象,而不是我市的生育保险政策有问题。因此,若你或家属属于差额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工,且未领取到政策规定的生育津贴,应按照登政[2007]33号文件规定,要求所在单位尽快将生育津贴发放到位,若所在单位拒不履行规定的义务,你可向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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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dfcaomin  这也算已处理??连个道歉也没有?心痛桥的称呼名不虚传!  发表于 2014-2-14 15:07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dfcaomin  在2013-12-6 16:29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答非所问,这样的工作态度丢政府的人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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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2-17 15:00:54 |只看该作者

故意歪曲制定政策:玩“文字游戏”推卸社保基金责任。所说的推卸责任指的是:如果登封市的生育保险政策加上“财政全供”四个字,那么非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按1%比例缴纳生育保险基金,其职工生育假期期间工资由社保基金按登封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支付,社保基金的支出必然加大。去掉“财政全供”四个字,非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按0.6%比例缴纳生育保险基金,生育期间待遇有原单位发放。绝大多数的“非财政全供”事业单位职工工资都低于登封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这些“非财政全供”事业单位职工成年累月的缴纳生育保险基金,但是他们生育期间却得不到“社保基金”支付的工资性津贴。
请问:登封市的生育保险政策是不是规避了“非财政全供”事业单位职工的合理权益?
      只管收生育保险基金,变相规避“非财政全供”事业单位职工合理权益,有木有?
    只管收钱,推卸责任,有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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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1-21 14:13:04 |只看该作者
我市的社会保险将实施“五险合一”,最迟2月底到位。以后的五项社会保险政策将由郑州市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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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5-16 09:18:08 |只看该作者
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谓的“五险合一”,最迟2月底到位-----成了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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