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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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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6 14:49: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们是巩义市西村镇罗口村,受害人吴继卫妻子赵东霞的委托人,现代表受害人赵东霞如实向领导申诉如下问题。恳请有关领导尽快解决此重大事故。敬请广大网民给予关注和支持!申请书原文如下:

    

申诉人:赵东霞      生于1986  现年27  家住巩义市

        西村镇罗口村 电话:13*******98   15*******35

被申诉人: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为申诉人不服被申诉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荥公交认字【2013】第12460号的责任划分之认定,特向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书面复议申诉如下:

事实与理由:201311181840分,张根成驾驶豫A63995大型普通客车沿荥阳市荥泽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郑州商业技师学院门口时与同向步行的吴继卫身后撞击,吴继卫撞出十多米远,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而被申诉人却无视事实、及目击证人之言置肇事方逃逸与不顾和现场真实情况,仅以吴继卫未实行分道通行而牵强草率划分责任。张根成负主要责任,吴继卫负次要责任。这绝难使死者瞑目,生者信服。

一、事发时间是201311181840分许,事发地是荥阳市区郑州市商业技师学院门口,而此时此地正是市区人来人往密集之时,也是技师学院师生往来走动之时,而吴继卫与前来相接的职工曹喜明等3人在此时此处同行,却被身后张根成所驾大型客车撞击身亡。请问吴继卫何错何责之有?假若前边是行驶车辆,张根成驾车追尾,前车是否也要负次要责任?假若前方交通警察正在指挥交通,张根成驾车从后撞击身亡,交通警察是否也要负次要责任?假如前方是线杆、大树等静止物体,张根成驾车从后撞击,线杆、大树等静止物体是否也要负次要责任?车上所坐乘客受伤后是否也要负次要责任?

二、驾驶员张根成驾驶准驾不符的未审验机动车,未在市区人际繁华地段保持安全车速,造成他人身亡,应视为无证驾驶,机动车未审验不能上路,而驾驶员张根成却满载乘客明知故犯,造成他人身亡,公交公司在客车未审的情况下视而不见,任其行驶,造成他人身亡,应视同为赎职和犯罪,这简直是草菅人命,试问张根成在繁华闹区无证驾驶未审验大型客车已非一日,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却视而不见,直此造成重大人身死亡事故,还旁若无闻,这其中是否充当了肇事司机的保护伞,还是另有不可告知的隐情?试问未予审验的大型机动客车满载乘客在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门口旁若无人往返载客,被上诉人操守职业何在,这是否是亵渎职守怂恿犯罪?这一切的一切简直令人气愤之极,怎能使死者在九泉之下安宁?怎能使生者心安口服?试问天理公义何在?道德法理何存?

三、公交车站设在机动车路边,转换车辆,往来行人,络绎不绝,何况事发地离交警大队门口仅150米左右,而刚下车的吴继卫与前来相接的职工三人同行未及分道,便被身后飞来客车撞击身亡,试问吴继卫何责之有?此情此境听之令人寒心,闻之气愤填膺。冤情载道:若不还以公道,死者阴魂不散,冤气冲天!

四、被申诉人1128日前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已有定论,建议驾驶人张根成负全部责任,吴继卫无责任,而相隔三日被申诉人却偷天换日、移花接木另制《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撕毁前报告书,以驾驶人张根成负主要责任,死亡人吴继卫负次要责任而错误认定,试问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一而在再而三令死者家属远隔百里一跑再跑,却不予认定协调,是何居心?试问前后报告书和认定结果天壤之别有何用意?这其中的一切一切迷雾重重令人费解?所撕前报告书铁证如山,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做何解答?

五、事发时,张根成证照不符驾驶未审验的机动大型客车,在闹市区旁若无人般的开车,根本未采取任何处置措施和安全防范,在场目击证人发现驾驶员张根成酒气熏人,应属醉驾所至,事发后逃之夭夭,七天未见,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面对如此重大逃逸情节却置之不理,都在干啥?这七天及未对肇事司机及时缉拿又未做相关的询问笔录,草草而就便予认定,拿平民百姓生命视同儿戏,试问这是否形同肇事司机的恶劣帮凶?试问这当中有何猫腻?面对天日公之于众,能否令人信服?

综上所述,此次事故无可质疑肇事司机张根成、公交公司、未审车主应负全部责任,无辜的吴继卫无任何责任,而被申诉人却公然置法律于不顾,歪曲事实,以驾驶员张根成负主要责任,吴继卫负次要责任而错误定论,为此,祈求上级有关部门详查细审还原事实真相,予以纠错改正为感为谢!申诉人在感激涕零之余必将面送锦旗,以示谢意!

申诉人:赵东霞叩请  

201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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