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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你到底在掩盖什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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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2-19 23:13: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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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时间

2014-5-29 08:55

物价局!你到底在掩盖什么?

尊敬的郑州市市长先生:

       您好!我们是郑州市陇海西路康桥上城品小区的业主。20118月以来,我们向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以下简称:区物价局)举报“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200711月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财政厅及郑州市三级政府下发文件明令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暖气集资费”和“暖气入网费”以后,仍继续以市政府征收“暖气入网费”的名义,在预售双气商品房的售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暖气集资款”(按120/m²标准收取,并未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一事。“经中原区物价局于2011915开始依法对该开发商进行查处,经调查取证,一期未发现价格违法行为,二期存在违规收费行为,并于2012320给予该开发商没收29.4万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理终结”。这是郑州市物价局在20131118给康桥上城品小区业主的回复(详见附件一)。

       开发商违法、违规收取的1000多万元,至今都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笔钱的去向。而物价局却认为“一期未发现价格违法行为,二期存在违规收费行为”。区物价局对其开发商只作了没收29.4万元、罚款6000元的处理就完事了?一年多,开发商从没有发布过公告查找支付有“暖气初装费”和“暖气入网费”的业主。而物价局也不干预,不可思议。2007930前,郑州市征收暖气入网费的标准是55/m²,而收取120/m²是什么项目的收费标准?2007930前是甴市政府的那个部门负责征收暖气入网费? 暖气集资费 是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计价格【2001585号文,就已明确是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是必须取消的收费项目。

       2012年9月6日,郑州市财政局给市政府《关于<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有关政策的请示>的意见回复》(见附件二)是说,开发商在2007930凭《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缴纳了20/m²的配套费,就应该缴纳暖气, 天然气入网费。可到目前为止, 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开发商在2007930前向市财政及相关企业管理部门缴纳了暖气, 天然气的入网费。开发商是在2007927正式提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2007928就接到了<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而开发商为什么要到2007930才去缴纳20/m²的配套费,而不缴纳暖气、天然气的入网费呢?开发商早已将向政府缴纳的各项费用都计入了工程造价和房屋的销售价格。可为什么开发商在200711月份还要以“暖气入网费”的名义代为市政府征收“暖气集资款”呢?是谁需要这笔额外的收入呢?开发商收取“暖气集资款”是2007101以后的收费行为,按照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文的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就必须应有收费许可证和市政府委托代为征收的批文方可征收。否则,开发商在房屋售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的“暖气集资款”的行为,就是价格违法行为,物价局就应当予以纠正,并责令开发商退还所收取的“暖气集资款”。

       康桥上成品小区一期商品房项目工程总投资为15000万元,总建筑面积为84863.14²,其中住宅面积为69091.69²20071016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20071027开盘预售,当天下午3点就实现销售收入2.67亿元。2007117是第二次开盘预售了。

       20085月预售二期房屋是,开发商采用同一期预售时一样的手段在售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了“暖气集资款”。到20095月准备交房时,开发商通知购房者前去选择一下暖气片的颜色,可购房者去选择暖气片时,才被告知还需要签订《房内供热设备标准确认协议》,不签此协议者,不得收房。同时收回预售时开具的“暖气集资款”收据,强行改换成“暖气设施改造费”的收据。这就是物价局在给康桥上城品小区业主回复中所描述的:“因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是暖气改造协议,并开具了暖气改造费的票据(非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属商业行为,不属于价格法律、法规管辖范畴”。真是不可思议!

2012年2月份以来,我们一直向中原区物价局索要文字的回复以及区物价局的处理意见书。还通过市信访局、市物价局索要,区物价局也不予理睬。还说:“物价局只能对开发商的行为进行罚款,无权责令开发商退款,因为开发商有律师”。无奈,2012年12月我们向市、区物价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索要“区物价局的查处结论,以及2007年10月1日后市政府批准委托代为征收的批文、收费许可证、发票、协议书等相关文件”。而市、区物价局均不予公开区物价局的查处结论(详见附件二)。区物价局的理由是:“商业秘密,想要看,也必须先签订协议后,才能看”。区物价局还劝我们“给你们几个解决了就算了,别管别人的事。罚款再多也都上缴国库了,国家不缺钱”等。到2012年11月底经多次调解无果,并在我们的一再要求下,区物价局于2012年12月5日才勉强给予了《关于落实康桥上城品收取暖气配套费问题的回复》,可该回复中并没有提到,区物价局已对开发商进行了处理的事实(见附件三),这是为什么呢?市,区物价局至今都不按照“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格式给予回复,这又是为什么呢?

囯家发改委第15号令<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举报办结后,举报人要求答复且有联系方式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举报人。”

中原区物价局于2012年元月13日向开发商下达了《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2012年2月2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2年3月5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为什么2012年11月份区物价局还招集开发商和业主代表一起协商“只能给不超过20名业主退还暖气集资款”呢?2012年3月20日就处理终结了,可是物价局为什么在2012年8月24日还要向市政府报告” 请示政策界定”呢?为什么2012年12月底我们向市、区物价局申请信息公开索要“处理意见书”也不予理睬呢?处理终结已过去一年多了,在市领导的干预下,物价局才被迫公开中原区物价局早已对开发商处理过的信息。还有其他什么不可告人的内幕吗?我们是举报人又是当事人,难道就无权知道和了解对开发商的调查结果以及价格违法、违规行为是如何处理的吗?为什么不公告查找缴纳有“暖气集资款、暖气入网费和暖气初装费”的业主呢?康桥上城品小区业主是谁持有“暖气初装费”和“暖气入网费”的票据?这也太不正常了吧!物价局勾结开发商,不公开查处结果,愚弄百姓,有失公信,有失公正、公平,难以让百姓信服。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采用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十六条规定: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郑州市物价局,区物价局为什么均不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履行职责呢?市、区物价局的回复又在掩饰什么呢?又为什么总是劝我们进行所谓的调解呢?到目前为止,小区内全额退还的有之,退一半的有之,每户只退四千元的也有之,这是怎么一回事呢?据了解,2007年10月16日获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开发企业共有六家,其中有二家开发企业早已经退还了。一家退了2000多万元,一家退了1000多万元。这又是怎么回事呢?不履行职责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可物价局为什么还要坚持呢?市、区物价局不是“不作为”那么简单,而是与开发商沆瀣一气或相互勾结各得其利。看来是利大于弊而为之。

总之,2007年10月1日以后,国家、省、市、三级政府的相关文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开发商还继续以市政府征收暖气入网费的名义(天然气入网费,送!)在其房屋售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暖气集资款”是合法、合理的价格行为吗?请您在百忙之中关心一下我们百姓的民生问题。恳请相关部门认真公正、公平的调查此事,还郑州市物价局一个清白,还百姓一个公道。

此致!

业主代表:陈  彦             电话:13*******62

              张成明                      13*******06

              张金付                      13*******89

              王子明                      13*******56

等共计已有664户业主签名(略)

                             20131219

附件一: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康桥上城品小区开犮商违规收取暖气初装费问题的回复。

附件二:市物价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书、告知书以及财政局给市政府的回复。

附件三:中原区物价局的回复和信息公开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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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2-20 09:07:3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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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2-20 09:30:56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将调查了解后及时给予您回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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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12-23 13:17:40 |只看该作者
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07年10月开始郑州市新建房要收每平方米170元配套费

07 年9月底,市政府下发了《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从10月1日起,我市将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征收额度为每平方米170元。凡在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另外,原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 施增容费、城市绿化费及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计入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顾名思义,就是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费用。
市政府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文件要求,各省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进行清理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专项配套费。基通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征 收的城市基通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性收费一律取消。
“政府的城市建设资金中配套费是主要来源。近年来,郑州建设力度非常大,建设资金的缺口也非常大,城建资金缺口需要通过调整配套费弥补。”
郑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负责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辖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上街区人民政府和郑东新区管委会、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70元。其中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按照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郑州市建设项目审批收费联合办公室办理城市配套费缴费手续。 城市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要求,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规定减免的除住宅类外的其他建设项目,按国家、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但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其他享受减免政策的住宅类建设项目,按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属财政投资项目一律不予减免,应缴城市配套费按投资渠道列入投资预算。属经营性项目一律不予减免。
按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征收机关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审定。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免缴,个别因特殊情况而申 请减缴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征收机关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征收机关依据相关文件办理减免手续。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缴纳城市配套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缴。逾期未补缴的由市财政部门予以追缴。
申请开通暖气、天然气的用户需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到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原标准补缴。
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原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增容费、城市绿化费及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
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70元。原暖气入网费每平方米55元,燃气入网费1800元。按照两个标准计算,50平方米的房子需缴纳8500元,100平方米的房子缴1.7万元。很明显,房子越小所缴纳的费用就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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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12-28 11:24:12 |只看该作者
  上面的帖子是市政府的领导最具权威性的对郑政文[2007]170号文的解释。是在2007年10月1日前在网上发布的。物价局,财政局的领导都不知道吗?是真的没有学习过或看过吗?所以2012年8月份物价局给市政府的<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畀定的请示>和<郑州市财政局关于'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界定的请示'的意见回复>是有人精心设计的,是以误导他人为目的,愚弄领导,愚弄百性的行为。我们举报的是开发商在2007年11月份违反国家部委及省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在房屋售价外以市政府征收暖气入网费的名义向购房者另行加收"暖气集资款"(120元/平方米)。可物价局却误导大家去讨论开发商是否应不应该缴纳暖气入网费一事。不可思议,这也有点太蹊跷了吧!用心何在?难道物价局的公权力不受限制吗?财政局的解释也是误导他人,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开发商乱收费。事实是以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时间为节点。而不是以<郑州市建设项目徼费通知单>的时间为节点,更不是2007年10月1日后报建单位按170元/平方米缴纳城市配套费后,其城市绿化费,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而事实是在2007年10月1日后各类专项配套性收费一律取消了。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文第六条规定:"建设项目交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这就是省政府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难道是各位瓴导真的看不懂,不明白吗?你们又是如何向市领导汇报解释的呢?是各别人的行为,还是其他?不理解财政局这又是为什么?请物价局,财政局的领导给予答复这是为什么?
康桥上城品小区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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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12-30 09:22:58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关于康桥上城品小区收取暖气初装费问题,我局于2013年元月中旬、5月12日、12月4日分别做了答复,现将有关政策再次回复如下: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07〕170号)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郑州市建设项目审批收费联合办公室办理城市配套费缴费手续”; 第十一条规定:“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原标准补缴”; 第十五条规定:“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原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增容费、城市绿化费及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但政府联合收费中心在实际操作时出现了对部分开发企业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同步的情况。而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就属于这种情况。 该公司于2007年9月30日按20元/平方米缴纳了市政配套费,取得了《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于2007年10月16日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在交房时该公司又向业主收取天然气、暖气入网费,引起部分业主不满,四处上访投诉。为此,我局2012年8月24日专门向市政府递交了《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界定的请示》(郑价公〔2012〕8号),市政府批转由市财政局答复,2012年9月6日市财政局对此问题进行了解释。市财政局在《郑州市财政局关于〈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界定的请示〉的意见回复》明确了政策界限:“暖气、天然气入网费是否征收,应该以市规划局出具《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的时间为节点,来作为是否征收的依据。即2007年10月1日前开具了《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的按20元/M2缴纳建设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应缴纳暖气、天然气入网费;2007年10月1日之后开具《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的按现行标准170元/M2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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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12-30 16:20:33 |只看该作者

物价局的领导:
      你为什么还这么坚决的认为开发商在2007年10月1日以后仍可代为市政府征收暖气集资款呢?一个谎言或阴谋能够得呈,接下来就必须设计一个更大的谎言和阴谋来掩盖前一个谎言和阴谋。所以,设计谎言和阴谋的人就会越陷越深。
      各位领导请好好学习一下国家和省政府的相关文件。要牢记你们的职责,是为人民服务,而不是为开犮商服务的!不要走的太远!
      我们坚决拥护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項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河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对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文件的指示精神!坚决要求贯彻并执行国家和省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
                              
                                                           康桥上城品小区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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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12-30 16:22:49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郑州市物价局杨局长:
您好!物价局在2013年11月18日的回复显然是混淆是非,不负责任!
郑政文〔2007〕170号文件规定,2007年10月1日起“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原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增容费、城市绿化费及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文规定:“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取消对建设项目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增容费、绿化费及暖气、天然气入网费等配套性收费。”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计价格〔2001a〕585号文明确规定: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暖气集资费”。所以说,郑州市开征城市配套费之日,就同时取消了与城市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等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而不是按170元/m2的标准缴纳了城市配套费才停止征收“暖气、天然气入网费。”
2007年10月1日后,河南省政府、郑州市政府贯彻、落实计价格〔2001〕585号文的指示精神,对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了整顿和规范,将各类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为城市配套费,同时三级政府都明确取消了“暖气、天然气入网费”。这还不够吗?但是不可理解的是,郑州市物价局就一直坚持认为开发商在2007年10月1日以后,以市政府征收“暖气入网费”的名义在房屋售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暖气集资款”是合法、合理的价格行为呢?不履行职责,随意变更收费范围、标准,还违反相关规定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可为什么物价局的领导宁愿承担“不作为”的责任也还要坚持呢?不可思议!太蹊跷了!仅仅是为了包庇开发商乱收费吗?
物价局勾结开发商精心设计了一个误导他人并使他人容易误解的解释来掩盖着什么?显然是各得其利,而且是利大于弊而为之!所以,物价局不是“不作为”那么简单。
请问物价局,开发商在2007年9月30日前,向市政府的那个部门、相关企业缴纳了暖气、天然气入网费?是物价局代收了吗?请公示其完费票据!

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文第六条规定:“建设项目交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这一条就是省政府依法对房地产采取的价格指导或进行价格干预措施,难道你物价局的领导是真的看不懂,不明白吗?你物价局又是如何向市领导汇报解释的呢?是故意精心设计愚弄领导的吗?是各别人的行为,还是其他?
此致!

                              康桥上城品小区业主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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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4-1-10 16:19:37 |只看该作者
严肃查处群体性事件背后隐藏的腐败问题
(这是贺国强同志在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查办案件工作座谈会上讲话的一部分)

坚决查处重大责任事故和群体性事件背后隐藏的腐败问题近年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和群体性事件,不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而且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突出因素。这些重大责任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的起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些地方、单位的一些领导干部对群众的利益和疾苦漠不关心、麻木不仁,疏于监管、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有的甚至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不法分子的非法经营活动大开绿灯,提供非法保护,谋取非法利益。这些问题性质恶劣、危害巨大,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一方面,要严肃查处重大责任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涉及的失职渎职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认真核查有关单位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中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问题,在工作中作风不正、工作不实、漠视群众利益的问题,在管理中失职渎职、监督不力、处置不当的问题,等等。要加大问责力度,在处理重大责任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直接责任人的同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另一方面,要严肃查处重大责任事故和群体性事件背后隐藏的腐败问题。要注意从信访举报、社会舆论和涉案人员反映的问题入手,认真排查重大责任事故和群体性事件背后隐藏的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徇私枉法、以权谋私、官商勾结、损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特别是对滥用职权、收受贿赂、为各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充当“保护伞”的问题,要深挖细查,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摘自2014年1月5日凤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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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4-1-19 08:40:26 |只看该作者
     郑州市物价局的回复显然是为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订制精心打造的。开发商在2007年9月30日前未向相关企业及财政部门交纳有暖气,天然气入网费是事实。2007年10月1日后也没有按照郑政文[2007]170号文笫十一条的规定补交城市配套费也是事实。可为什么就没有单位向开发商追缴呢?
     2007年10月1日后,国家及省市政府都明文规定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暖气集资款"和"暖气天然气入网费"等配套性收费项目。
     2007岔10月1日后,城市配套费应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或经市政府批准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开发商代为市政府征收暖气集资款,你物价局办理的<收费许可证>呢?为什么不拿岀来公示!
     物价局各别领导漠视群众利益,官商勾结,滥用职权。应如何处理,各位领导心知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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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4-1-21 22:23:3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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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4-2-18 14:00:4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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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4-2-21 21:55:41 |只看该作者
    物价局的领导:
    你们好。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现在不想做官了倒麻烦,不如当初就去卖红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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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2 16:25:5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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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3 17:20:2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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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1 13:41:3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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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6 13:16:4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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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6 13:20:5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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