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现就您反映的关于首座国际小区停车收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价公〔2004〕2号)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您可向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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