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心和关注。
城市集中供热价格属政府定价,按巩价[2010]23号文件规定,我市城市集中供热价格按以下标准执行:
1、按面积计费的:居民用热价格为0.16元/m2·日(居民用热计费面积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套内面积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中未标明套内建筑面积的,按房屋建筑面积的90%计费)。
2、按计量表计费的:对直供到由单位自管或物业公司管理的居民用热价格不变,仍为110元/蒸吨(或36.6元/吉焦)。
另外,根据巩政会纪[2011]29号精神,热力公司供热到小区后,对住宅居民用热面积达不到70%的小区,小区热交换站的运行费用由各住宅小区开发商和业主共同承担,分摊不超过0.02元/m2·日。再次感谢您对我市价格工作的关注。
此复
巩义市物价局
2013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