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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城市一卡通有限责任公司不开发票有什么背景动不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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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2-27 16:48: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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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地税局

工作时间

18977小时:17分钟

2013年12月26日是郑州“绿城通”纪念卡首发的日子,早上9:30分左右在郑州市二七区陇海路与勤劳街交汇处西南角中国移动郑州陇海路营业厅“绿城通”销售网点购买了两套“绿城通”纪念卡,每套人民币160元,合计320元。当我向“绿城通”工作人员索要发票的时候,她们说没有!连一般的收据也没有!!只收现金,收了现金就给你卡。(需要说明的的是,该“绿城通”纪念卡可以乘坐郑州地铁和公交车,使用完毕后还可以充值)。这里我想请教郑州国税局一下:
1.郑州“绿城通”纪念卡由郑州城市一卡通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该公司属于国税部门管理,销售商品不开发票是否应该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是否没收非法所得?!
2.不要因为郑州城市一卡通有限责任公司有国有背景而进行袒护包庇,“老虎”也要打!
3.我什么时候可以拿到作为消费者应该得到的发票?!
4.“群众路线就是这样贯彻的吗??!!不就是个一卡通公司吗?有什么靠山和背景动不得??!! 5.什么时候这些公仆会真正的”为人民服务“?!
期待回复!谢谢!联系电话: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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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2-27 17:24:41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网友:
   您好!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销售商品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鉴于查处单位需要相关证据才可进一步的查处、落实,不知您是否掌握有该商户发票违法行为的具体证据,如小票、收据等。若有的话,您可拨打国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1详细反应。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xusinco148  在2014-1-1 16:05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推诿扯皮,手上的“绿城通”卡不是证据吗?!当天的群众不是证据吗??!!12366已经反映过了,就是没有结果,拿着纳税人的钱,就是不为纳税人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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