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
5# 郑州物价 只看他
2012-11-13 17:16:31
网友:
您好!
根据《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价公〔2004〕2号)有关规定,业主在办理交房手续期间,物业公司可预收物业费,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支持和关注!
此复。
清华紫光园,位于丰庆路西,国基路南,今天开始交房,开发商要求收房时必须缴纳3项费用,装修押金,垃圾运费,以及1年的物业费,我们根本就没有和他另有约定,但是今天有一份协议上写的,还必须签字。否则他不交房。
请问,1、物业有否到贵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或者办理收费备案证明。
2、现在天寒地冻不能装修,是否现在就得交装修押金和垃圾运费?
3、违规强行收取一年的物业费,请贵局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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